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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2008-03-16        来源:经济参考报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加强能源环境管理机构,整合完善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
  (一) 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财政部要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
  (二) 加强能源管理机构。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三) 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四) 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保留铁道部,继续推进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五) 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六) 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七) 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
  (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6. 中国人民银行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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