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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才能共赢
    2008-03-12    作者:范正伟    来源:人民日报
  在共和国的立法史上,《劳动合同法》值得书写一笔。
  2006年3月20日,该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一个月便收到191849件立法意见,创历史纪录。
  这部8章98条的法律,引起前所未有的关注,也成为今年两会的一个热点。代表委员们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该法的现实意义,认为这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
  当然,该法的实施,也引起一些讨论。
  《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作为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者”,法律对劳动者予以适度倾斜保护,体现了实质公平。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远未到过于“偏袒”劳动者,甚至比其他国家“更严格”的地步。比如印度,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者的工资要按照投资所在国的工资水平支付,两百名以上的企业集体裁员必须要联邦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而备受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普遍采用的劳动合同形式。
  近几年,国内许多地方出现了“民工荒”,一些国家则经常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这都给许多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困难。这种情况与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劳动力成本太低有关。
  低劳动成本是我国的一个优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我们的人力成本开始上升,但远未达到丧失优势的程度。应当看到,劳动力成本上升是一个长期趋势,企业要积极适应这一变化,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挖潜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向加强管理要效益,向技术创新要效益,摆脱粗放发展模式。
  实践证明,压缩劳动者权益追求企业利润,必然因利益的失衡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对抗,最终会由企业单赢走向劳资双损。《劳动合同法》就是要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合理分享到国家与企业的发展成果。从短期来看,该法会让一些企业感到不适应甚至阵痛;但从长远来看,则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实现劳资共赢,保证基业常青。
  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说过,“凡是能促进社会进步与繁荣的也都能增强企业实力,带给企业繁荣与利润”。近年来,许多企业都在投身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而与之相对的则是另一组数据:1995—2006年的12年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比如无偿加班、随意解雇、欠薪讨薪……这些问题的解决,无不耗费了大量社会成本。因此,对于这些企业来讲,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保障员工权益,减少劳资纠纷,恐怕是履行社会责任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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