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到2007年8月29日为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为1232万家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已为5.8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随着我国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标志着个人破产机制出台的主要障碍清除,也就是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全国人大代表、皇明太阳能集团董事长黄鸣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对于为何建议制定颁布个人破产法,黄鸣认为原因有四个方面。首先,可以有效地遏制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黄鸣说,个人破产法的意义一方面可使破产之后重生,另一方面是增强借贷人的责任感、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在个人破产之后,给予经济行为方面的许多限制,消除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把企业做砸了,转移资产,摇身一变,成了新公司股东的现象发生。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防止社会动荡、金融危机,尤其是提醒年轻一代理性消费。可以说,新兴名词“城市负翁”“负资产阶级”的出现,充分说明了超前消费可能带来的个人破产风险,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无疑将给热衷于过度超前消费的人一个警告。 再次,个人破产法的缺位是“执行难”的主因之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私力救济”变成“公力救济”。尽管这些年来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其实已经无法执行。此外,个人破产法可以给破产者以重振旗鼓的机会,是人性化的设计,也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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