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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钺锋委员建言业委会“三难”现象
    2008-03-06    记者:李斌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 “业主委员会没有法律地位的局面必须改变了。”正在此间举行的政协大会上,李钺锋委员向大会提交了题为《关于明确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提案》,建议将业主委员会明确为“社团法人”,以改变目前业主委员会三不像的局面——既不是自治社团,也不是企业法人,更不是政府机构——从而增加和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平等博弈的力量。
    近年来,从北京到重庆,从广州到沈阳,业主因维权及争取自治所遭遇的暴力事件频频发生。成立难、正名难、维权难,围绕业主委员会发生一系列“难”的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悉,北京市新建小区成立业委会的比例仅有一成多,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小区的业委会处于“难产”状态。北京市政协2006年7月公布的小区物业管理问题调研报告指出,物业管理存在六大问题,其中不少小区需要尽快成立业委会来帮助解决。然而业委会难组建本身就是六大问题之一。
    李钺锋委员说,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发展商担心违规行为被追究,阻挠成立业委会;业主人心不齐,经费无保障;主管部门不够积极主动,时有拖延行为等。
    李钺锋委员建议由国土房管局或者街道办作为业主委员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制订、执行相关约束条款、公约或议事规则。“业委会成立初期,政府职能部门应该介入,加强引导和指导,使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行事,时机成熟后再退出。”
    为什么业委会成立这么难?为什么业委会在维权中屡屡败北?为什么业委会在法律面前没有地位……在一口气说了一串“为什么”之后,李钺锋委员进一步分析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业委会的法人资格至今仍处于不明朗状态。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业委会目前并不具备任何法律主体资格,它既不是自治社团,也不是企业法人,更不是政府机构——这位律师出身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院长认为,法人身份的缺失,使业委会名不正、言不顺,不仅给维权活动和参与诉讼带来了很多麻烦,同时也阻碍了民众自治的发展。
    “这与我国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民主法制、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极不相符的。”他说,随着业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逐渐提高,业主与业委会、业委会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会越来越多,业委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将会日益重要。但是,我国目前除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中的少量规定外,尚无单独规范业委会法律地位及其相关活动的专门法律法规。
    让业委会具有法律地位——有的地方已经先行一步。2007年5月,广州市有关部门出台《业主委员会法人资格试点工作方案》(草案),并请市民代表讨论,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好评。
    “依法确认业委会的法人资格,将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李钺锋委员“抽丝剥茧”,一一分析——首先,这充分体现了业主自治,使业主自己掌握物权及行使物权的民主权利,使公共用地切实归属于全体业主,明晰产权,定纷止争,这是对物权法的彻底贯彻和落实。
    李钺锋委员说,在成为法人主体后,业委会将具有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平等博弈的力量,会极大促进社会的平衡与和谐,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帮助政府制约和防止开发商、物业公司一家独大。
    “还有一个好处。”李钺锋委员说,这样可以引导和帮助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依规依法尽快成立业委会,有组织地管理自己,更好地实现自治,走向和谐。
    “我建议逐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李钺锋委员说,我国应该制订专门的规范业委会行为的行政法规,业委会在符合社团成立条件后可以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可以开立银行账户,代表全体业主成为小区公共用地、公有设施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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