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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3 作者:《上海证券报》两会报道组 来源:上海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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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应该以合理投资为导向,倡导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扶持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为政策取向,建立起多层次、多环节、协调征管、体现公平的资本市场税制。” 这份由民建中央提交的《关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提案,成为今年全国政协编号为“0001号”的提案。 提案指出,“多层次”是指税制要覆盖整个资本市场以及全部证券投资品种;“多环节”是指税制要涵盖资本市场的发行、交易、收益所得及财产转让全部四个环节,建立以交易行为税和收益所得税为双主体的复合型税制;“协调征管”是指税收政策与征管模式和手段、方法等要协调,应遵循低成本、高效率、便利的原则;“体现公平”是指在税制中,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各项功能要均衡发展,特别是宏观调控、收入分配调节功能要加强,公平性要得到更好的体现。 提案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税收制度,推动国内资本市场发展角度出发,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建立提出了具体建议。 在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方面,提案提出,应设计差别比例税率,如对交易额的大小和持有时间的长短区别对待,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鼓励中长线投资。应对场内交易实行较低税率,对场外交易实行较高税率,以限制场外交易,鼓励集中交易,改买方纳税为卖方纳税。 提案提出,在解决好投资所得税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方面,取消按红股面值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对红股(即红利)在分配环节不征税,而在变现环节征税。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对国家股、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开征所得税,规定起征点或免征额,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提案建议,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应实行“抵免法”征税,即:在分类征税的情况下,按一定比例扣除后计算征税;在综合征税的情况下,扣除一定数额后计算征税。对企业(机构)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应实行“免税法”,即股份公司发放股息的所得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则企业(机构)获得的股息应免税。所得税应在最终环节纳税,对已分配利润,如发放的股息和红利作为企业成本,从企业利润中除去,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最终的受益人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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