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石化拒绝销售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云南盈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民企将中石化告上法庭,希望中石化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将其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据悉,这是云南省首例反垄断案,也是针对中国石油系统的首例反垄断案。 众所周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一般情况下由发改委、工商和商务三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管理。尽管根据国内反垄断的新形势,最高法2012年也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相关的反垄断案件可以直接进行诉讼,法院应直接受理,但在实践中,通过直接的司法诉讼实现反垄断目的几乎没有。 此次,云南盈鼎科技诉中石化的标的不大,与目前国家行政部门正在进行的有关反垄断案形成的巨大社会关注相比,也完全不在一个等级上,也注定引不起太大的风浪。但无疑,就我国反垄断进程而言,这却具有标志意义。 毋庸置疑,我国近些年的反垄断,从无到有,从内资到外企,从私企到国企,从奶粉到液晶面板,从黄金到汽车等等,可谓丰富而全面。但到目前为止,虽然有不少舆论很多时候也把矛头指向了国内三大石油垄断巨头,可真正以垄断对其他们进行立案查处或诉讼的,可谓罕见。此次云南盈鼎科技诉中石化,虽然诉讼双方根本不在一个等量级上,诉讼的前景也不很光明,但却打响了国内反石油巨头垄断诉讼的第一枪,开启了国内反垄断的新领域。 再次,此次法院对民企起诉中石化垄断受理立案,以新《规定》的规定治理国内企业垄断,维护被侵权者权益,显示了司法部门用新《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的决心和勇气。 在这一案例的带动下,相信会有更多的维权者会加入到用司法力量同垄断企业打侵权官司的行列中来。对其他法院来说,以类似的案由和理由立案处理相关诉求,也是一个范例。 此次民企云南盈鼎生物科技起诉中石化涉嫌垄断经营(拒绝收购其生物柴油)并获法院受理,具有承前启后的示范和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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