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是一项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实施的劳动力市场制度,旨在通过规定工资下限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在19世纪末最早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此后,英美等国家也相继通过了最低工资立法。早期的最低工资制度主要保护女性、青年人和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最低工资制度在各国已经形成了全国或者分地区等多层面的运行模式。
最低工资对就业的消极影响有限
经济学理论预测,无论是在完全竞争市场还是买方垄断市场中,最低工资有可能阻碍低收入劳动力就业。因此,最低工资制度长期以来备受争议,Schmitt在2013年系统地梳理了以下最低工资的实证研究。
首先,最低工资研究学会(Minimum Wage Study
Commission)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曾表示,最低工资对就业的消极影响非常有限,而且通常只涉及青少年群体。20世纪90年代,新最低工资研究(New
Minimum Wage
Research)兴起,一些学者使用自然实验的方法重新研究最低工资,最具影响力的是Card和Krueger在1994年针对美国快餐行业的实证分析。研究表明,提高最低工资并没有造成该行业就业率的下降。Dube、Lester和Reich
2010年结合新最低工资研究及其评判者双方的观点,在Card和Krueger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了地区之间与最低工资无关的就业率增长差异,实证结果表明,提高最低工资产生了显著的正向收入效应,但是并没有对就业产生影响。他们认为,虽然最低工资标准较低地区的就业增长较快,但是这主要是由于地区间就业趋势存在差异,而与最低工资制度无关。
其次,学者们还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探讨最低工资的影响。Doucouliagos和Stanley在2009年采用元分析的方法,考察1972年至2007年间的64项关于最低工资对青年人就业的研究。在使用统计精度对文献进行加权处理后,他们发现,最低工资对就业影响的估计值集中在0附近。Wolfson和Belman近期针对2000年以来的27项关于最低工资的研究进行元分析,在控制了研究对象、研究人员等特征后,也没有发现最低工资对就业有统计上显著的消极影响。虽然Neumark和Wascher在2006年和2007年对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最低工资文献的定性研究表明,最低工资的消极效应显著存在,但是批评者认为,由于他们对文献的选取过于主观,导致其研究成果存在较大的争议。
最低工资难以使目标人群受益
虽然大量实证研究并未发现最低工资对就业有消极影响,但是却忽略了部分重要因素。Landsburg在2013年提出,尽管麦当劳在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并未解雇员工,但是仍然需要考虑麦当劳雇佣员工的速度、当地麦当劳的数量,以及麦当劳是否通过调整生产方式减少对人员的需要。多项针对快餐行业的实证研究表明,该行业的人员流动率通常较高,当最低工资提高后,快餐行业即使不作出裁员计划,也可能延长雇佣新员工的间隔,实际上减少了低技能工人的就业机会。
Johnson和Browning在1983年总结道,低工资劳动力通常来自高收入家庭,通过社会政策提高工资后,低收入家庭获益非常有限,基本无法改变家庭的经济状况。他们的实证结果表明,在没有失业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2%,确实能够调节家庭收入分布,但是最贫穷的家庭的收入仅仅提高了不足1%。最低工资导致80%的低收入家庭受到损失,而超过10%的高收入家庭从中获益。Burkhauser和Sabia在2007年发现,提高最低工资所带来的收益中,87%进入非贫困家庭,而贫穷的单身母亲只获得了3.8%。这些证据说明,由于最低工资无法准确瞄准保护对象,通过最低工资减少贫困的目标难以实现。
就美国而言,最低工资的受益者大部分可能属于在校学习的年轻人,提高最低工资意味着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成本增加,鼓励他们放弃人力资本投资机会,进入劳动市场。尽管最低工资水平本身较低,但给这些年轻人带来的短期收益,可能远远低于经过教育后能够获得的长期收益。
我国各项福利政策衔接不合理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正式实施仅20年左右,但同样面临上述的争议。马双等学者在2012年的实证研究中发现,最低工资每增加10%,劳动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增长0.61%,而其他行业增长0.28%,但是总体上将导致企业雇佣人数减少0.6%左右。罗小兰在2007年实证检验了最低工资对上海市农民工就业的影响,研究表明,在买方垄断市场条件下,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反而促进了农民工就业。罗小兰在2007年的另一项研究中发现,最低工资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存在一个阈值,最低工资低于该阈值时会促进就业,而高于阈值后,则阻碍农民工就业,最低工资的影响在行业间、地区间也存在差异。韩兆洲和安宁宁在2007年针对深圳市最低工资的实证研究,也没有发现提高最低工资将增加失业的证据。
此外,罗小兰在2011年提出,我国最低工资的受益者主要是已婚的中青年男性迁移劳动者,在买方垄断市场环境下,他们基本没有承担最低工资制度产生的代价,反而从中受益。都阳和王美艳在2008年的研究中提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有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对外来劳动力的覆盖率远远低于城市本地劳动力。罗小兰在2007年对上海市最低工资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显示,最低工资制度促进了就业,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不利于就业,两种制度之间的不合理衔接也对就业产生了负面影响。韩兆洲和魏章进在2006年同样提出,我国各项社会福利政策衔接并不合理,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制度间应当拉开距离、分清层次。
(本文得到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10XNJ016)资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