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志刚、伍禄金及李峥在《税务研究》发表文章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地方财政影响较大,但同时也是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契机。 “营改增”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税率、抵扣项目等税收要素的变化,会使改革后增加的增值税额比改革前征收的营业税额要小,所以尽管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但是地方税收从收入总规模而言也是减少的。据对广东省“1+6”行业的45户企业2011年的数据测算,税负下降的有23户,上升的有22户,总体税负下降,总计减少税收收入0.94亿元,占其2011年营业税收入的4%。2011年广东省“1+6”行业共实现营业税收入150亿元,如果按此减收比例测算,改征增值税后将减收6亿元。 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就具有开具给购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购买方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就可以多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在中央与地方财政75:25分成比例的约束下,地方税收收入必然减少。譬如假如“1+6”行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由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并进行抵扣,按2011年全省“1+6”行业实现的营业税收入测算,则相应减少广东省增值税收入163亿元。按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规定,其中25%部分入广东省地方库,会造成广东省地方财政减收40.75亿元。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财政造成较大压力的同时,也蕴藏着深层次改革的契机: 其一,可以借此推动中央与地方税制的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本身就是基于效率与公平的改革,通过“扩围”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等不良因素带给市场人的不公平待遇。我国应遵循上述的效率与公平理念,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起点,构建科学、税的税收体系。 其二,可以借此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我国应借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变换之机,重新审视现在分税制存在的矛盾,挖掘财政制度变迁的机会点,根本性地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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