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市场亟须净化
廉价药品变身“灵丹妙药”
2013-12-06   作者:记者 滕军伟 吴书光/济南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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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价中药冒充鹿茸、虫草,制售网络遍布五省市,涉案金额8000多万元……山东威海警方日前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伪劣药品案。在这起案件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士参与和部分媒体虚假广告成为两大特点。如何根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专家认为在加大打击惩处力度的同时,还需多举措施策,铲除虚假药品广告成长的“土壤”,净化药品广告市场。

  低廉中药冒充虫草身价暴涨近50倍

  山东威海环翠警方不久前接到一个神秘电话:“在羊亭镇南江疃一个二层小楼里,有人生产假药!”这个举报电话,牵出一起特大生产、销售伪劣药品案。
  经前期摸排,办案人员进入二层小楼后看到:一楼是一个加工车间,地面杂乱不堪,一片狼藉,12名妇女围在一张大台子边,正将一种棕黄色的药丸装瓶并包装成盒,现场没有任何的卫生安全措施。
  随后,办案人员在库房内发现大量药丸、包装瓶(盒)、合格证,半成品以及10箱总价19万余元的成品药,药盒上标示“源本堂风湿关节炎(食疗方剂)益圣丸”,厂家是西宁一家公司。
  经调查确认,这家西宁公司从未生产或授权其他公司生产过“益圣丸”,该药是假冒产品。经查,“益圣丸”是威海和北京两家公司合作“研制”的,原料采购于河南郑州。不法分子以低价从河南收购药丸后,在威海进行包装,然后运送至北京、天津、济南、太原的四家公司销售。
  后经相关部门鉴定,“益圣丸”中根本不含有包装盒上标注的虫草、鹿茸等成分,而是由价格低廉的当归、白芷等中药配制。每吨药丸出厂价6.5万元,销售给消费者每吨高达300万元,经简单包装的药丸价格每吨“暴涨”近50倍。

  廉价药品何以变身“灵丹妙药”

  廉价药丸为什么摇身一变,成为“灵药妙药”?又如何畅销市场,坑害众多消费者?记者调查发现,医药行业从业人士参与,部分媒体发布虚假广告,是当前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新特点。
  据警方介绍,威海工厂经理名叫谷亮(化名),大学里学习药剂专业,毕业后在医药界摸爬滚打。数年前,他与同在医药圈的孟常青(化名)相识,合作成立了威海山海药业公司。两年前,谷亮偶然得知:河南有一种药丸,对腰腿骨病有一定疗效,遂萌生购回该药丸,而后加工包装销售赚钱的念头。
  据孟常青供述,从2012年2月份开始,山海药业公司与北京源本堂的王军(化名)合作,共同生产“源本堂风湿关节炎食疗方剂益圣丸”。产品的名称、外包装以及标注的卫生许可证号,都是王军负责提供,并根据其要求进行生产。成品药也由王军负责调度,通过货运公司,销往全国各地。
  经进一步查明,山西龙海药业公司(化名)是涉案产品的销售总部,在全国设有山东、山西、北京、天津四大分公司。其运作模式是在媒体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进而达到非法敛财目的。
  为了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该公司有一套运作手法:产品在媒体做广告,留有400全国免费电话,有购买意向的人拨打完电话后,由负责接听电话的小组登记顾客信息,录入该公司患者信息系统后,并将顾客信息发送给相关部门,再由员工拨打电话确认后,安排地市分销商送货。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为欺骗更多消费者上钩,他们专门仿照某健康访谈节目,从内部挑选职工冒充专家,请群众演员充当主持人和观众,并雇佣导演拍摄,肆意夸大产品的疗效。

  净化药品广告市场迫在眉睫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几年,医药行业从业人士参与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部分媒体推波助澜,加之此类案件专业性、隐蔽性极强,一般情况下很难识别,误导了不少消费者。
  虚假医药广告不仅有损患者身体健康,而且触犯相关法律规定。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共犯论处。
  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为假药、劣药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行为,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指出,现实中类似宣传行为获刑的并不多。但既然“两高”司法解释将广告行为认定为共犯,那么意味着执法机关必须加大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药品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情况,从今年4月起,工商总局等八部门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违法医药广告案件6902件,罚没款6227万元,停止213户违法主体的广告业务。
  下一步,工商总局等八部门将继续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加大对地市以下广告媒体和互联网媒体违法医药广告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并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巩固和扩大专项行动的成果。
  专家指出,无论是打击制售假药还是整治虚假医药广告,都不能简单的一罚了事,要发现一例,严惩一例,真正用刑事责任震慑犯罪分子。对广告负有监管义务的工商和药监部门要探索推进综合执法,形成查办虚假药品广告的合力。不仅媒体自身要加大药品广告审查力度,司法环节也要加强对媒体虚假宣传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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