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的处罚已然落地,但投资者的维权之路才刚刚开始。在遭遇了证监会开出的高达5.23亿元之巨的天价罚单后,这家上市券商在可预期的范围内即将遭到投资者的索赔狂潮。相关律师测算,索赔总金额可能超过150亿元。
在11月1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已经正式对光大证券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送达。发言人表示,证监会于2013年11月1日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8月18日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及梅键信息误导行为立案稽查,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后,依法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造成巨量申购和成交的原因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在公众投资者尚不知悉市场异动真正原因时,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且交易数额巨大,对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
证监会决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亿元。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宣布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除此之外,2013年8月16日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在与大智慧记者高欣通话时,否认了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而此时,梅键对相关情况并不知悉。随后,高欣发布《光大证券就自营盘70亿乌龙传闻回应:子虚乌有》一文。梅键作为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在对具体事实不知情的情况下,明知对方为新闻记者,轻率地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予以否认,构成信息误导。证监会决定,责令梅键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当天晚上,光大证券发布公告,宣布了“8.16乌龙指”事件中购入股票的处置办法。公告说,对于按购入成本计算共计53.75亿元的股票,年内将采用大宗交易市场及竞价交易市场单向减持方式进行处置,金额不超过30亿元,剩余部分以后年度在不影响市场的情况下择机处置;为避免对市场造成冲击,通过竞价交易市场处置时,原则上每个交易日处置金额不超过3亿元,单只股票每个交易日处置数量(股数)不超过当日该只股票总交易量的20%;为利于市场稳定,结合公司信用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将部分股票用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
在意料之中的是,15日当天,光大证券同时还宣布其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到期失效。2013年5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按照上述计划,光大证券拟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60000万股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光大证券说,在取得上述核准批复文件后,公司未能在核准批复文件规定的6个月有效期内(即2013年11月15日前)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自动失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和送达,使得光大证券的此次乌龙事件在监管层面“盖棺定论”,同时,这也为在这一事件中遭受损失的大量投资者提供了民事索赔诉讼的依据。实际上,早在今年9月初,上海、广州等地已经有股民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不过彼时监管部门尚没有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缺少立案依据。目前,这一障碍已经不复存在。
据了解,2007年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相关文件规定,“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的审理问题。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前,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审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是民商事审判一项全新的工作,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沟通,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对适用证券法方面的系统性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出通知,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和如何管辖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知指出,起诉人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通知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光大证券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稍早之前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经过他们的测算,光大证券此次所面临的索赔金额将高达150亿元。今年9月11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14名律师11日联名发布呼吁书,要求光大证券及光大集团设立“乌龙指”受害者赔偿基金。呼吁书起草人宋一欣表示,从广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中,在2013年8月16日下午买卖过证券并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皆可以索赔。呼吁书中测算,当日涉讼成交额为1503.06亿元,若其中有10%的金额形成索赔或涉讼,则将达到惊人的150.30亿元索赔和涉讼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