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国企改革路径:进一步推动市场化
2013-11-07   作者:本报记者 苏启桃  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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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于11月9日-12日在京召开,国资国企改革也迎来新动向。“目前正在认真准备国资国企改革方案,争取三中全会后尽快出台,形成上下联动的改革局面。”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透露。

  事实上,国务院研发中心提交的“383”方案已将国资改革列为八大改革之一,从国企公司制改造、国企分类监管到建立一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基金等方面进行了建议,引发专家学者热议。因此,为进一步理清国资国企改革思路,《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国企改革专家周放生。

  《金融投资报》:国资国企改革重点是什么?

  文宗瑜:如果说十年前2003年开始的国企改革是针对中小型国企的,那么这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更多的是针对大型特大型国企,主要集中在隶属中央政府的央企,以及隶属各个省市直辖市的地方国有企业,应该说规模很大,央企资产已上万亿,地方国企资产规模也达几十亿几百亿。

  周放生:这一轮国企改革的关键词应该是“市场化”。尽管我们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但是国企市场化程度仍然比较低,因此这一轮的改革方向是进一步市场化。《金融投资报》:改革的方向和思路是怎样的?

  文宗瑜:我觉得应该包括三方面:一是,央企包括地方大型国企要向民营企业开放,如石油石化、电信、铁路等领域;二是国企可能从一些领域退出,很多领域并不适合大型国有企业,这就涉及国有资产的出售和国有股权的减持问题,包括一些继续保留国有资产的领域可能降低国有股的控股比重,很多领域并不需要国有股权保持在60%及以上的份额,只需要保留30%左右就够了;三是可能要涉及大型特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允许非国有资产参股甚至控股大型特大型国企。

  另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大的方向,应该是在某些领域加快国有资产出售和国有资本的退出,然后将回笼的资金用于支持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周放生:这一轮国企改革方向是进一步市场化,包括两方面:一是国企经营方式的市场化,二是国企制度体制的市场化。第一个问题经过30年的改革,已经大体解决了,而第二个问题其实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经开始,包括四川在内那时开始解决的是地市级以下的中小国企市场化,但国有大型企业市场化还远未解决,这就涉及九个方面:一是产权制度改革,要解决国有企业母公司实现由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混合所有的股份公司或股份制企业,完全竞争性领域国有股控股比例要下降到40%以下;二是公司治理改革;三是考核制度改革;四是薪酬制度市场化;五是投资体制的市场化;六是并购重组市场化;七是企业管理市场化;八是亏损国企或资不抵债的国企要市场化退出;九是用工制度市场化。

  《金融投资报》:如何看待国企分类监管的问题?

  文宗瑜:分类监管将来涉及到国资委未来职能定位和管理模式的问题。这次改革也涉及到国资委,涉及中央和地方的国资委职能定位问题,可能更多的需要在三中全会之后出台具体的政策,进行更多的探索。

  周放生:我认为,分类监管这个方向应该是对的。因为国企的功能性质差别很大,应该把竞争性和非竞争性分开,竞争性完全放开,完全市场化,而非竞争性主要指的是自然垄断的和公益保障的,这部分应该根据垄断的特性和公益保障的外在价值、社会价值,对它的管理方法、考核办法、干部任命方法等都应该与竞争性的分开,不应该一刀切,而是进行分类管理。

  《金融投资报》:“383”方案建议参照新加坡淡马锡资产管理共同模式,此建议能否实现?

  文宗瑜:我认为,新加坡的模式与中国国情差很远,新加坡是一个很小的国家,只相当于中国的一个城市,但中国的国资规模比淡马锡的资产规模大了成千上万倍,我觉得拿这样一个只相当于中国一个城市规模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来套用中国如此大规模的国资管理,不太适合。

  周放生: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把国有资本监管职能和股东职能分开。现在的国资委是双重职能合一,以后应该分开,将来国资委只是监管,股东职能更多地交给基金或者是投资控股公司,比如把国有股分散到养老基金、扶贫基金、教育基金等。总的来说,建立一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基金,方向可以,但具体的操作需要研究和探索。

  《金融投资报》:如何理解“国资改革也是民企的机会”?

  文宗瑜:我认为国资改革包含了这样一个导向,原来国资垄断的领域向民资开放,但民资的进入需要一个过程,不能说一改革民企就马上有机会了,需要慢慢进入,增强自身竞争力。从中长期趋势来看,比如5-10年,肯定会拓展民营资本发展空间,但短期来看,不能过于乐观,像石油石化、铁路等领域,想进去确实很艰难,不是马上就像捡到金子一样。

  周放生: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国企改革尤其是竞争性领域的改革,本质上就是要民营企业进来,这就是民营企业的机会。首先是进入竞争性领域,有些企业规模比较大,可能需要分拆,如果是垄断性行业需要国家专门制定法律政策,有些大型垄断企业也需要分拆;分拆之后,先小后大,先易后难,逐步进入,应该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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