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报道   新消法将违法行为监管与惩罚将“升级换代”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该部法律20年来首次大修。修改后的消保法在多方面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对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新问题的规范成为亮点。……[详细]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明年3月15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改,且修改内容多。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详细]
新法亮点    
亮点1 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详细]
亮点2 消协可提公益诉讼职能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新定性了消费者协会及其履行职能。“不公平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虚假广告宣传等受侵害对象众多且不特定的案例,都可以由消协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贾东明称。……[详细]
亮点3 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贾东明表示,在新消法中,对于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强化。这其中包括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经营者,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对如何约束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定,以及对经营者应何时召回产品进行规定等。 ……[详细]
亮点4 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详细]
亮点5 虚假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
  新消法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详细]
亮点6 消费者七天内有“后悔权”
  此次修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详细]
专家解读    
工商总局黄建华:新消法加大了行政部门职责
  黄建华表示除了以上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以外,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个亮点是,要求处罚机关将违法行为记入到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从而加大了违法行为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详细]
中消协董祝礼:新消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权首次明确规定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表示,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在原消法中是没有的,但在新消法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不得不说是是消法的一大进步。……[详细]
工商总局朱剑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负有先行赔付责任
  朱剑桥介绍,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消费者就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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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012年间 中消协维权大事记

一、1994年到1999年,针对一系列家庭日用品及消费品安全事件,包括高压锅、瓶啤爆炸、燃气热水器致死等,推动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二、1995年、1996年,针对社会上对“王海现象”的不同看法,中消协呼吁加强社会对消法“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条款的理解。
三、1998年到2001年,关注了一系列家装建材产品的测试和新装修家庭空气质量检测工作,推动建材和装修污染管理规定出台。
四、2001年2月,中消协妥善处理三菱帕杰罗V31、V33汽车赔偿问题。促使制定召回方案,明确了有关赔偿条款。
五、2001年7月,中消协牵头处理日航对中国乘客的服务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案件,这是第一起因航班延误而获得实质性效果的案件。
六、2001年7月,中消协联合相关机构向受到“OK镜”伤害的19名消费者提供10万元的法律援助金和20名律师,促使有关部门对OK镜投诉尽快解决。
七、2003年,中消协推动解决涉案金额上亿元、缩水面积高达8000多平方米、涉及消费者400多人的北京国际友谊花园消费者群体投诉案件,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0万元。
八、2005年组织召开“商品房销售模式研讨会”,呼吁宏观调控政策应细分购房群体,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房贷强制险,引起了强烈反响。
九、2005年、2007年中消协分别就电信卡余额不退等问题,并提出取消漫游费、月租费、双向收费、套餐收费,降低入网费、电信资费等建议,促使信息产业部出台有关指导意见,最终降低了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
十、2010年,各级消协就电视机“三包”规定和微机“三包”规定提出建议。2011年,质监总局和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委合作发布了“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的公告”。
十一、2011年中消协关注部分洋快餐存在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呼吁加强餐饮业管理。
十二、2011年,中消协针对商业机动车保险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促使保险行业修改了商业机动车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