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公布了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审计发现,360个项目或单位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57.99亿元,用于归还贷款、对外投资、征地拆迁以及单位资金周转等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支出。
保障性住房资金一部分来源于地方土地出让收益,各地方应按10%的土地收益归入住房保障资金,再加上中央拨付的相关资金不会是一个小数目。也就是说,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政策的话,实际上“受损”的是地方利益:地方政府钱赚少了。保障性住房属于公共产品,土地来源于政府拨付,不仅不赚钱也会直接“拉低”一个城市的房价,这最终又影响到地方土地财政之下的利益分配。再者,缺乏一整套严厉的事后问责、事前预防预警机制,造成的结果就是“违法违纪成本过低”而“收益又过高”。
因此,地方政府越是执行政策“卖力”,越是背离地方利益,可能并不“讨好”;而越是对政策无动于衷,将政策“架空”,不仅不会获得应有惩戒,反而获利多多。这也是为什么多年来,年年审计,年年存在类似问题的原因。如据审计署的审计公告,仅在廉租房建设领域,19个省市2007年至2009年有2亿多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被套取挪用。
只要地方政府存在私利,或者说只要地方和中央以及民众的整体利益不一致,就必然会“各吹各的调”,地方在落实政策上必然“打小算盘”。因此,在笔者看来,解决多年来久治不愈的“挪用”、侵吞保障性住房资金问题,首先应该将地方政府的利益真正“整合”到中央和国家整体利益这一大的格局上。
首先,需要法律来防范和严惩。让专项资金真正姓“专”,让专项资金真正成为“高压线”和“红线”。其次,应建立专项的落实保障性住房的政绩考核机制,不妨实施“一票否决”制,与地方官员晋升任用直接挂钩。
最后,不妨采取一种激励地方政府主动“投钱”到保障性住房领域的机制。如可以在短期内通过建立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专项性财政转移计划或适度的税收返还。另外,用政策吸引民间资金进入保障房领域,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调动积极性,也是一个配套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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