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浙江省政府对各市、县(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试行阶段考核PM2.5指标。 记者日前从浙江省政府公布的《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中了解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每年考核1次,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通报,预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纳入省对市、县(市)的生态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市)政府实绩分析评价的依据。 浙江省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结果不仅与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挂钩,还与经济奖励处罚相挂钩。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城市,从下一年度开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对该城市PM2.5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工业建设项目。 而且,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PM2.5指标年均浓度下降(扣除全省总体影响的相对变化率)在10%以内、10%-20%、20%-30%、30%-40%、40%以上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将分别给予200万-500万元的罚款。年度奖罚方案通过省级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落实。 据了解,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县(市)级以上城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对设区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市、县(市)城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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