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和版”环保税方案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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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透露,碳税未纳入新方案,环保税倾向于跳过试点全国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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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2 作者:记者 梁嘉琳/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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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已将修订后的环保税实施方案上报国务院。 记者获得的上一版未披露方案显示,碳税并未纳入该方案,仅纳入二氧化硫、废水等两项污染物,且倾向于跳过试点直接全国铺开。 一位国税系统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新方案已获得财政部门、环保部门的认可,相对于上一版方案改动不大,主要是强化了各部门间协调。 在税率设定方面,上述权威人士不愿透露税率区间,仅表示将实现从排污收费向环保税的“平滑过渡”。 围绕企业普遍关心的最低税率水平,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苏明、许文两位研究员曾建议,废气为1.2元/污染当量,其中二氧化硫为1.26元/千克;废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中化学需氧量为1.4元/千克。 环保部规划研究院副院长王金南认为,环保税对燃煤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的税负可能相对较重,在一定程度上将使工业制成品、能源、原材料价格上升,也会影响到消费品价格。 在“分步走”和“一步到位”的路径选择上,上述权威人士告诉记者,“分步走”方案曾被提出,即税种、税目成熟一个推一个,先试点再推向全国,但该方案并未获得通过。 据称,反对者认为,税制改动不宜过于频繁,且税改宜全国一步到位,应坚持税收的地区中性和行业中性原则,不能对全国性市场的公平竞争产生干扰。 在征税对象方面,上述国税系统的权威人士透露,“十二五”期间新增的强制减排污染物氨氮和氮氧化物,以及近两年呼声较大的污染物重金属,由于征管技术不成熟,并未纳入环保税方案。 对于碳税未纳入本次环保税方案,一位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课题的环保专家分析道,一是碳与能源消费密切相关,与环境污染并不直接相关,有人认为放在环保税之下并不合适;二是我国的碳资产盘查、碳排放监测技术不成熟,也尚未设定碳排放总量并向各地区、各行业分配,无法确定各企业的碳排放基数及其应税额;三是地方政府担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限制经济增长。 该专家预计,随着“十二五”“十三五”期间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将为开征碳税提供条件。 不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认为,当前碳税已经具备技术上的可行性。 他认为,与硫税、废水税等环境税相比,碳税有计量简单、操作容易、便于检测的特点。碳税的税基是碳的排放量,各种能源的含碳量是固定的,所以其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也是确定的,对税务人员来说操作相对容易。 “加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实际上要大于碳减排问题。但是碳减排又是一个国际问题,先开征碳税以应对气候变化也有其紧迫性。”苏明说。 苏明也承认,根据我国的现行税制,碳税的征税对象与资源税、成品油消费税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重复。据透露,此前已有专家反映,碳税和拟开征的环境税等税种的协调也是开征碳税的难点之一。 对于“温和版”环保税方案,上述权威人士表示,各主管部门已经达成共识,相对于过去排污收费,“费改税”有助于遏制地方保护,避免个别地方为了招商引资而施压于环保部门,实施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排污收费缓缴或退还等政策。 “环保税开征后,征与不征,征多征少,征快征慢只有一个标准,就是税法或国务院文件,具有税收强制性和预算刚性。”该人士称。 “建议让环保税成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建议,随着环保税开征,未来还应逐步提高税率,反映企业真实的环境成本;还应该适时扩大环保税征收范围,将所有主要污染物都纳入环保税的税目。 王金南建议,在开征环保税的基础上,应对税制“绿色化”进行顶层设计。一是对使用者和消费者开征污染产品税,如能源燃料税、特种产品污染税、污染工艺产品税(含化肥农药、含磷洗涤剂、一次性木质餐具、汞镉电池)等;二是开征生态保护税,如自然保护区使用税等;三是扩围资源税,如新增淡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等税目,并调整煤炭、石油、天然气和黑色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率;四是水资源“费改税”,按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污染情况采取差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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