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所获财政资金属于非专项用途 将征所得税
2012-07-25   作者:记者 梁嘉琳 张莫/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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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财政部24日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参与政策制定的相关官员处获悉,规定首次明确,营改增试点中因实际税负增加而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料显示,截至5月中旬,作为营改增试点的上海市已对今年一季度累计税负增加3万元,即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近4亿元。作为营改增试点的热门备选城市,北京市5月也召开会议并指出,要研究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根据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普华永道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24日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提出疑问:“这是否意味着,上述资金应作为非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征收企业所得税?” 
  针对这一疑问,一位参与政策制定的官员告诉记者,此次规定明确,营改增试点中因实际税负增加而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文件,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与此相对应的,非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应视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外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一位分析人士告诉记者,从财会工作经验来看,营改增试点中的财政扶持资金被纳入“营业外科目”,因此属于非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按规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包括财政扶持资金的纳税事项在内,规定明确了4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差额征税,增值税留抵税额,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缴纳技术维护费而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对此,胡根荣认为,规定颁布之前,相关政策只对上述4项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规定。由于会计处理方法尚未明确,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面临着不确定性。因此,规定的颁布将提高企业的税务合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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