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面对面]“三万亿”民间借贷期待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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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建言,金融机构应多元,监测体系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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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8 作者:记者 梁嘉琳 白田田 侯云龙/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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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估计最高超过3万亿元的民间借贷阳光化问题再成议论热点。今年两会期间,面对多位全国政协委员“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呼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安起雷7日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央行对民间借贷阳光化应该是支持的,但至于多大程度上放开民间借贷尚无定论。我个人认为民间借贷一方面应适度放开,另一方面应在放开的基础上加强监管。” 另据一位央行官员7日透露,央行、银监会、地方政府金融办对民间借贷、小额贷款融资都在管,但实际上“处于无人具体管的过程中”。他表示,操作上银监会可作为民间借贷的主管部门,央行只需要在宏观政策上提出建议,否则“一出问题大家都七手八脚地管,把它管死了”。 上述官员还称,应该让民间借贷进入立法程序,给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定位,“目前的刑法等有关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规则,往往无法分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但该官员认为,正在制定中的放贷人条例对民间借贷的疏导有所帮助,但民间借贷毕竟涉及我国资金管理体制、利率市场化、国企和民企等复杂问题,单靠一部法律或法规,并不能完全解决上述问题。 在去年的温州信贷“风暴”之后,今年两会上,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阳光化,又一次成为政界、实业界、银行界等代表委员的“跨界焦点”。 对于民间借贷的规模,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透露,银行外的金融市场中,“2011年民间借贷达到3万多亿元”。致公党中央在相关提案中则表示,“民间借贷规模达7400亿元到8300亿元,政府应当引导这部分资金逐渐进入合法的民间融资渠道,规范其流动”。民建中央在相关提案中提出:“一些西部城市也加入高利贷运作中,如某市2010年国民生产总值为1756.67亿元,而民间借贷规模约为600亿元左右。” 对于民间借贷的影响,全国政协委员、成都大学副校长苏蓉表示,我国民间金融资本投资渠道狭小,导致出路不畅形成“堰塞湖”。苏蓉认为,上述现象已导致三方面问题。第一,为追求高回报,炒地产、炒矿、炒贵重商品、炒农产品、炒中药材等,一方面提高市场的通胀预期,引发生产过剩(或不足)的结构性矛盾;另一方面,诱使产业资本从传统制造业抽身,使实体产业不断“空心化”,其中以温州、山西、鄂尔多斯三地最为典型。第二,在政府调控政策影响下,民间金融资本便从各类炒作“游击战”转移到民间借贷“阵地战”,在全国不少地方掀起全民信贷高潮,民间金融隐患不断显现。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金融系主任李稻葵6日认为:“首先,民间借贷要合法化,不能说所有民间借贷都是非法的。民间借贷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维系社会稳定的一个长期存在的重要机制。其次,民间借贷要规范化,既不承认又对其听之任之,恐怕也是不可持续的。” 与李稻葵的观点相似,全国人大代表、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鸣告诉记者,改善民间融资环境,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氛围。在法律上,应对民间融资进行明确,确定什么是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哪些属于诈骗等非法行为。对待民间融资,应该允许多渠道发展,无论是针对中小企业的小型银行,还是小型基金,主要不是诈骗,或者引起社会不安定的行为,都应宽容对待,给予一定的发展空间。 “进行金融体制改革,才是民间融资的根本出路。”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国华表示,浙江有可能成为对民间融资资本和信贷进一步规范的试点地区,阳光化会是民间融资发展的方向,可以将民间资本组建成民营银行,这样不但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有助于进行监管。但吴国华强调,涉及金融体系的改革要慎之又慎,需要逐步推进。 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他起草的两份立法参考草案——“民间借贷法”和“民间投资促进法”,已在近日提供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近日我还将通过温州籍的全国人大代表递交相关议案,通过政协委员递交相关提案。”周德文说道。安起雷表示,周德文的建议将纳入央行民间借贷管理工作的参考范围。 周德文建议,一旦民间借贷需要与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向金融监管机关申请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成为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金融监管后方才允许。同时,民间借贷内容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登记,或将借贷合同(或借据)、担保合同、银行付款凭证、收据复印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备案,便于政府统计民间借贷有关数据。 安起雷也提出了民间借贷合法化路径的几种主要模式:一是继续推进建立村镇银行体系,未来可能发展成为未来中国社区性中小银行。二是建立以市场为核心的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只要民间融资主体诚信经营、信息公开,接受利率限制并提供无限责任承诺,可以通过向市场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方式进入信贷市场并开展信贷业务活动,而那些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民间融资主体从事的借贷活动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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