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查石油液化气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排查有安全隐患的液化气钢瓶,保证市民用气质量和用气安全。 贵州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王婷介绍,贵州省现有各类钢瓶150余万只,其中液化石油气钢瓶近百万只。根据国家规定1996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护罩可拆卸的“螺丝瓶”,必须于2011年9月底全部报废。 为此,贵州质监部门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采取驻站监督方式,对钢瓶逐一进行身份登记身份登记与隐患排查,达到报废年限或者检查出安全隐患的钢瓶一律退出市场。
截至2011年11月18日,已取缔违法违规充装站4家,清查出隐患气瓶8018只,报废处理7681只,其中7300只为螺丝瓶。查处了一起非法改装“螺丝瓶”的违法行为,现场缴获208只非法改装瓶,对改装单位进行了严厉处罚。同时,督促液化石油钢瓶充装单位新投入市场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46658只。
据了解,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驻站监督检查将持续到今年年底,确保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本质安全及市场供应。 贵州省最近还开展了一次全面的石油液化气掺混二甲醚的专项执法检查,检查范围覆盖了全省全部113个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检查结果不容乐观。
在抽样送检的107组抽样中,检出二甲醚最高比例达71.1%,平均掺入比例为18.99%,瓶内残留化学物质含量超标有73组,样品合格率仅为31.7%。检出含二甲醚液化石油气605.48吨,封存含二甲醚液化石油气131.6吨。全省共立案60件。 贵州省质监局副局长肖跃说,对进货原料把关不严导致石油液化气掺混二甲醚的,质监部门主动服务帮助企业整改。对掺混二甲醚较数量较大,有主观故意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与经济处罚。对明知所购气源掺混有二甲醚,甚至还嫌不够再次加入的,除了处罚外,还对其进行重点巡查与监控,质量监管人员实行驻站式监管。对在2010年专项检查中曾因掺混行为被处罚的,今年再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上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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