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规 引导民间资金“阳光流动”
2011-11-07   作者:记者 王凯蕾 黄玫/广州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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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认为,珠三角地区的企业主,通常在借贷问题上会采取比较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可是如果银根持续紧张的话,不排除一些地区的企业难以承受民间高利贷之苦而陷入经营困境。无论是破产倒闭还是企业主“跑路”,都会增加金融风险。建议采取“双管齐下”的措施,紧缩性货币政策微调和民间融资渠道疏导。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支持出借人合理范围内的复利要求。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另外,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况,只要这个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专家称,这意味着对复利的计算不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特有的权利,对普通市民也赋予了此项权利。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在负利率以及紧缩货币政策下,资金供需不平衡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套利空间。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主任陆军说,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套利空间,吸引着巨大的民间资本涌入其中。据了解,2008年,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是银行利率的2至3倍,还相对趋于合理化。而到了2011年,融资难导致民间借贷利率飙升至疯狂的地步,年利率在本金50%以上的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专家建议,有需求就有市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应“疏”不宜“堵”。明确正常民间融资标准,并将其纳入“阳光监管”后,民间融资也可以成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条的“阳光渠道”。
  ——完善民间融资法规,将其纳入到正常的金融监管中,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给民间资本一个合理的出路。建议尽快修订《贷款通则》或出台《放贷人条例》,明确界定正常民间融资与非法民间融资的标准,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民间融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专业化程度、风险控制技术、监督管理、债务追索及激励约束机制等,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同时,严厉打击以诈取他人钱财为目的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丰富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服务机构的多元化,让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更有作为,提高资金供给多样性。业内人士建议,加快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非商业银行性金融机构,鼓励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并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中小企业外部资金供给体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的监管,促其合法依规供给资金。
  ——加强舆论引导,向百姓充分提示民间融资的潜在风险,揭示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的危害性。健全监测统计系统,尽快建立健全完善、科学的民间融资统计监测体系,提高民间融资的透明度和可控性,便于政府部门更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融资状况,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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