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通报8起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2011-07-12   作者: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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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云南省腾冲县委、县政府违法批地案

  2007年10月,云南省腾冲县委第37次常委会议决定,引进云南世纪金源投资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县农业局管理的大牛场国有草地4798.21亩、林地773.26亩,合计5571.47亩,建设国际旅游体育健身休闲公园项目。随后,腾冲县政府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2007年11月,云南世纪金源投资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腾冲县注册成立腾冲世纪金源体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金源公司),负责该项目建设。
  2007年11月7日,腾冲县政府下发《关于大牛场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批复》,要求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将上述5571.47亩土地变更登记给世纪金源公司。当日,县林业局办理了773.26亩土地的林权证;11月26日,县国土资源局为世纪金源公司办理了4798.21亩土地的变更登记手续,颁发土地使用证,用途为综合用地,土地出让价格3.4318万元/亩,合计1.6466亿元。
  2008年8月,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腾冲国际旅游体育健身休闲公园项目立项,明确建设内容为54洞高尔夫球场、低密度住宅(别墅)等。2008年8月至9月,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批准项目环评,保山市水利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可研报告,腾冲县建设局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2月至11月,腾冲县建设局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
  截至2009年12月,实际建设占地2804.8亩。其中,建成独栋别墅540栋,联排住宅31栋,占地1289亩;高尔夫球场(36洞)及道路占地1469.8亩,球场已投入使用;酒店及附属设施占地46亩。
  腾冲县委、县政府通过会议决定、签订合作协议、下发变更土地使用权文件等方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4798.21亩农用地批准为建设用地,并超越供地审批权限(腾冲县供地审批权限为6亩以下),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将4798.21亩土地直接变更登记给世纪金源公司作为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且所建项目为禁止用地项目,构成了违法批地事实。
  保山市发展改革、水利、环保部门和腾冲县建设、林业部门为高尔夫球场和别墅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中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腾冲县政府已撤销了相关批准文件,收回了4798.2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了773.26亩林权使用证。保山市发展改革、水利、环保部门和腾冲县建设部门撤销了有关审批手续,注销了有关行政许可证。对高尔夫球场,进行植树绿化。对已建酒店、住宅及道路涉及的土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重新按招拍挂程序处置。
  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已分别给予腾冲县委原书记(现任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王彩春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免去其省交通厅副厅长职务;给予腾冲县政府原县长(现任保山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张惟建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保山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分别给予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学光行政降级处分,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科副科长李新全行政记大过处分,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刘学严、保山市水利局局长彭小庆党内警告处分,腾冲县政府原常务副县长(现任龙陵县委书记)杜春强、腾冲县林业局党委书记番仁杰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主任(现任保山市政府秘书长)丁昌吉进行诫勉谈话,严肃批评。责令腾冲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局长(现任保山猴桥经济贸易区管委会副主任)赵贵品、腾冲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尹洪升作出书面检查,进行诫勉谈话。腾冲县建设局原局长邵维彦已病故,免于处理。

  二、云南省楚雄州政府违法批地、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08年4月,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计划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向楚雄州政府上报了《关于通过搬迁改造形成500万吨钢生产能力的报告》。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将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整体项目拆分为炼铁、炼钢、烧结、综合原料场、制氧工程等9个子项目,分别向楚雄州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审批。2010年2月,楚雄州政府印发《关于分解落实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节能减排技改项目推进工作责任的通知》,对项目编制、备案审批、基础工作、需要州政府解决的问题等提出了要求。2010年3月至9月,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了综合原料场等6个项目的登记备案,楚雄州经济委员会批准了烧结、炼钢、炼铁等3个技改项目的登记备案,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了9个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楚雄州水利局批复了9个项目的水土保持可研报告,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出具了环境影响审查意见。
  2010年5月,楚雄州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分解工作责任,明确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和禄丰县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征转用工作,在当月底前提供给德胜钢铁有限公司。按照禄丰县政府要求,2010年5月,禄丰县国土资源局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违法征收耕地1461.17亩,其他农用地127.24亩,集体建设用地279.87亩,合计1868.28亩。兑付安置补偿资金1.14亿元。2010年12月,楚雄州政府违法批准为德胜钢铁有限公司9个子项目涉及的591亩土地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楚雄州政府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法批地事实。
  2010年6月,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占用上述1868.28亩土地建设,已铺设地下管网,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占地28.15亩,施工板房占地28.19亩,对其余土地进行了场地平整。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实际占地面积超出楚雄州政府批准的临时用地面积1277.3亩,且在临时用地范围内铺设地下管网,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在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工,构成了违法占地事实。
  2011年3月,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在例行督察中发现该案。3月25日,楚雄州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833.57万元,责令对占用的耕地进行复耕;2011年4月,该项目涉及的临时用地批复、用地预审、立项备案、环评等35个审批文件均被撤销。截至6月20日,罚款已缴纳,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移交楚雄州国资委,施工板房已拆除,施工设备已全部撤出工地,已复耕复绿土地1527.4亩。
  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经省委常委会同意,已对楚雄州政府州长杨红卫、副州长李家龙(分管工业)、秘书长马国雄(代管国土)予以免职。纪检监察机关已对杨红卫立案调查。楚雄州纪检监察机关已分别对州水务局局长熊卫民、林业局局长卢显亮进行诫勉谈话;对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周兴国、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何学明、环境保护局局长蔡永林、禄丰县委书记王玉玺、禄丰县政府县长赵晓明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罗志清、禄丰县常务副县长杨俐昆、副县长解正伟、州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王旭作出书面检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已将州国土资源局局长岩光学调离工作岗位,对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胡有刚予以通报批评。

    三、四川省泸州玉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0年8月,四川泸州玉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泸州市泸县得胜镇接官坝村、仁和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租用集体土地1199.93亩,建设“西南现代花木生态产业园”。实际占用基本农田662.36亩、其他农用地347.74亩、建设用地32.2亩、未利用地30.35亩,合计1072.65亩。其中,项目区道路占地9.3亩,办公楼、食堂、管理用房等建筑物占地6.3亩,栽种花木占地935.25亩(其中基本农田568.63亩),121.8亩土地圈而未用。所占土地中,1041.55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泸州玉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占用568.63亩基本农田栽种花木,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以租代征集体土地15.6亩,建设道路、办公楼等设施,构成了违法占地事实。
  2011年6月,泸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泸州玉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栽种花木占用的568.63亩基本农田立即复耕;退还建设道路、办公楼等设施违法占用的15.6亩土地,限期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并处罚款31.2万元。目前,基本农田已复耕,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已拆除。
  泸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分别给予得胜镇原党委书记谭奎、得胜镇党委委员、原人大副主席梅明福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得胜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原主任刘笃勇、得胜镇仁和村村委会主任姜茂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泸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明友、得胜镇仁和、接官坝村联合党总支部书记徐建波党内警告处分,得胜镇政府镇长沈中良行政警告处分,泸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王强、泸县农业局副局长曾惠平、得胜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原所长伍有朝行政记过处分。

  四、辽宁省营口沿海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

  2010年3月,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与营口沿海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利用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隶属于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2006年取得的1410亩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体育运动公园项目。2010年5月,营口沿海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用上述土地进行场地平整,后经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默许,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规定,擅自将体育公园改建为18洞高尔夫球场,实际违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553.65亩,修建了道路、仓库等设施,基本建成果岭,开始铺设草皮,并为其周边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建设了售楼处。
  2011年6月28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369.1万元。罚款已缴纳,没收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已移交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国有资产监管局。
  2011年6月24日,营口市监察局已分别给予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兼管委会副主任曹远(负责招商引资)行政记大过处分,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国有资产监管局副局长朱盛(《投资合同》签字人)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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