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日获悉,为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财政部日前研究制定《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明确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构成、资金的分配原则及分配办法等。
办法指出,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办法明确,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办法还明确,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构成包括,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预计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余额。此外,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适度激励的原则。
根据办法,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对于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办法明确,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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