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15日全国首发报道《发行期未披露重大环保问题骆驼股份涉嫌欺诈上市》,引起很大反响,广大投资者追问证监机构的查处进展。经记者整理,对骆驼股份的环保问题的报道,围绕的都是这个关键问题:骆驼公司是否对省厅查处文件承担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 16日,骆驼股份针对“涉嫌欺诈上市”报道刊发了一个很奇怪的声明:“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收到谷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县政府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的督办通知》(谷环函[2011]22
号)。”避重就轻的不去回应上市敏感期的环保问题的披露责任,只谈上市后的信息披露和采取的整改措施。有股民打电话给本网新闻热线,认为这是公司故意回避问题,在6月15日媒体暴光环保问题后再出该声明,有事后补救的嫌疑,企图用谷城县环境保护局文件来遮掩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查处文件的未及时披露这一重大问题。 23日,24日,骆驼股份“因重大事项未公告”连续停牌,引起《经济参考报》、《上海证券报》、《第一财经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关注。27日,骆驼股份发布公告,坚称在公司股票发行期间,未收到任何环保部门要求公司停产整治的通知。 如果骆驼股份的回答不存在问题,很不幸,这个回答又会产生另外两个问题: 问题一、骆驼股份的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报告中指出,6月16日骆驼股份曾将收到的当地谷城县环保局的督办通知传真至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证实,谷城县环保局的督办函件里提及了4份文件,其中就包括湖北省环保厅下发的《关于查处襄阳市部分铅酸蓄电池环境违法问题的监察通知》(鄂环办[2011]129号)。无论哪个企业,最基本的行政公文处理流程,必然要求对这种上级政府督办通知中提到的省厅文件,要从内容上查询是否涉及本公司,如果骆驼股份的公文处理人员没进行查询,这种失责错误是非常低级的。 问题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查处文件中,明确要求襄阳市环保局:“请你局于2011年
5月22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以便上报环保部。我厅将适时对整治情况组织后督察。”骆驼股份于2011 年6 月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骆驼股份坚称在公司股票发行期间,未收到任何环保部门要求公司停产整治的通知。不知道襄阳市环保局是如何执行省厅文件的?不仅不整治、甚止都不通知违规单位就直接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汇报工作?据《经济参考报》报道,襄阳市环保局一位要求匿名的人士对该报记者说,骆驼股份说没收到湖北省环保厅的《监察通知》是不可能的,省厅要求我局在5月22日之前上报整改情况,我局也要求各所辖县市区环保局在5月20日之前上报整改情况,以便上报湖北省环保厅,“不通知企业怎么出整改方案?”该记者在襄阳市联系了《监察通知》提到的另外两家要求停产的企业,这两家企业都对记者承认,在5月20日前已经接到《监察通知》,并被环保部门要求停产整治。 如果问题一的回答是“失职”,问题二的回答是“失误”,哪么这些所有的“失责”却造成了这么一个让投资者投资知情权受损的结果:湖北省环保厅5月12日下发的文件,直到6月16日,经媒体暴光后,才出现在谷城县环保局的文件中,期间又恰好是骆驼股份挂牌的关键时期,正好回避了骆驼股份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 “停牌两天,是核查还是圆谎?网络和电话如此发达的信息社会,一份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的环保文件在路上要跑一个多月?这符合常理吗?政府的信用和上市公司的信用,我们该信哪个?”“如果事实是公司在回避,对这家新上市的企业,就应该立即进行最基本的诚信教育。不管是怎么回事,投资者都有权知道真相!”股民们的态度很鲜明。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记者,按照我国《证券法》及其他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是从公告招股说明书等相关上市文件就开始的,并持续至发行期和上市交易期间,在上述任何期间内违反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都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从维权程序上讲,骆驼股份虚假陈述行为被行政职能部门认定或法院判定后,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即可索赔。目前来看,应该更多关注受损股民到证监会的维权举报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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