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进入上市公司2010年度年报披露的高峰期,按照预约的时间,各家上市公司正有序地进行披露。然而,某些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所表现出的“打补丁”现象,却不能不引起市场的注意。 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3月22日,沪深两市共有60多家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后再次发布修订或补充公告,涉及的项目也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并且,其中竟然有相当一部分是“乌龙”问题,主要表现为数据上的录入错误或差错。如贵州茅台高管去年的薪酬居然高达500亿元,而其年利润也不过50.512亿元,出错的原因在于本应是以“元”为单位的薪酬,年报中反映为“万元”。真可谓一字之差,失之千里。 其实,年报“打补丁”现象几乎每年都会发生,而年报公布后的修订公告,也已变成A股市场的一道“风景”。对于年报的“打补丁”现象,有几点值得关注:其一,如果年报中出现差错或事后进行补充与更正,此前披露的年报就不是真实与准确的,那么是否可以认定其中存在虚假记载与遗漏。若此,投资者因受其影响导致投资出现损失,是否可以向上市公司进行索赔? 其二,一家上市公司连一年一次的年报都会出差错,上市公司是如何对待其投资者的?这样的上市公司值得投资者信任与投资吗?俗话说,魔鬼藏在细节中。连年报披露工作都做不好的上市公司,如何能够管理好本企业? 其三,年报出现差错,上市公司该承担什么责任?难道说补充与更正下就一了百了?或者说上市公司在公告中“顺带”道个歉就可以完事?而作为监管部门,绝对不能无视上市公司年报中大面积出现的“打补丁”现象。 事实上,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管层不能说不重视。无论是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还是在中国证监会所制定的诸多规章制度中,都提出了要求。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可实际情况却是,没有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大有人在。 毫无疑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一直是市场的“老大难”问题。之所以成为如此,一方面,与某些上市公司的重视程度不够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与现行信息披露机制中监管的缺失与缺位有关。解决年报“打补充”现象,唯有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才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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