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将汉口银行及董事长陈新民在此期间的一系列做法公开披露如下:
一、汉口银行公然撒谎,称中国银监会领导没有参会讲话。
在4月7日报道公开发表当天上午,汉口银行董事长陈新民指派相关人员向一家网站财经频道谎称:3月31日-4月2日在武汉举办的“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第十一届发展论坛”大会与中国银监会无关,银监会领导没有参会,更没有发表重要讲话,并让某网财经在报道最后以“xx财经注”的方式予以说明。 对此,我向该网站核实真伪后,否定了汉口银行混淆视听的说辞,网站及时撤下了“xx财经注”中的上述内容。 众所周知的实际情况是,该论坛大会实际由中国银监会牵头主办、汉口银行只是承办方。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大会开幕式上做了重要书面发言,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亲自参会并在4月1日当天上午发表了2小时的讲话。此外,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副主任蔡江婷等分别在4月1日和4月2日进行主题演讲,时间均超过40分钟。不仅如此,大会的另一重要议程就是对刘明康、闫庆民、肖远等银监会领导的讲话进行分组讨论。 以上事实,全国147家银行的400多位参会董事长和行长亲历!全国30多家银监局参会局长和副局长在座!而且,应邀参加本次论坛大会的还有国务院秘书局和湖北、武汉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 此外,当武汉生物谷公司董事长艾群策冲闯论坛指责汉口银行假担保的事件发生后,董事长陈新民在鞠躬道歉后还公开表示,将在4月6日将调查结果,向在座的银监会领导和各理事行的董事长和行长汇报。 那么,汉口银行为何要向媒体公然撒谎、混淆视听呢?实在令人费解。 有人士揣测,汉口银行此举是为了向外界表明,冲闯论坛大会一幕的发生与银监会毫无关联,以此撇清监管部门的失察之责和在场尴尬,将事件所导致的不良影响降至最小。 但是,作为堂堂一家资产过千亿正谋划上市的汉口银行,面对突发事件时,应该敢作敢当,实事求是,从源头反思矫正,而不该采用如此猥琐的方式撒谎诡辩。
二,汉口银行炮制的虚假 “严正声明”, 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恶意诋毁。
在4月7日晚,为掩盖新闻报道所呈现的事实真相,汉口银行继续混淆视听,炮制出一份颠倒黑白的“严正声明”,在声明中公然对媒体、记者和当事人进行恶意诋毁中伤、打击报复。以下针对汉口银行声明中所说三点进行驳斥,以正视听。
1、汉口银行操作“假担保”的事实不容诡辩。
在声明中,汉口银行辩称——该“担保”是在执行法院主持下,由万国公司(即报道中所指“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及汉口银行新路支行三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由万国公司授权代表签字,并由万国公司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因此,万国公司对汉口银行的担保债务真实、合法、有效, 对此说法,我仅从以下3点驳斥,让公众能够清晰看到汉口银行是在如何诡辩,如何用一个虚假来掩盖另外一个虚假。 1)、股份公司不能擅自对外担保。众所周知,依照中国《证券法》、《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如要实施担保必须通过全体股东大会投票决议。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是标准的股份制公司,而且定向募集公众公司,其个人股东数超过1万名,在不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前提下,涉及重大资产处置的任何担保均属违法,严重侵害了全体股东的切身利益。事实上,全体股东对此项担保毫不知情。 2)、任何一个涉及公司的法定担保行为的完成,必须由公司法人或董事长出具营业执照、身份证、签字和验章,并是其真实意图的表达。但在汉口银行的这个担保中,身为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公司董事长和拥有70.4%股权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艾群策,居然对该担保毫不知情。 3)、熟悉法院执行担保程序的人士都清楚一个基本事实,司法执行担保与贷款协议担保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司法执行担保必须在法院的主持下严格完成,所涉三方必须到场。也就是说,作为担保被执行人——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艾群策必须在场,并且签字、验章。而且,法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该执行担保裁定书的原件送达艾群策本人签收。 而事实上,艾群策不仅没有到法院参加三方协议签字,也没有授权任何代表其签字,法院是在艾群策并不在场且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了汉口银行的这个司法执行担保。这就不难理解,为何法院不把涉及527万的法院裁决书送达艾群策本人签收了;这也不难理解,为何艾群策要向汉口银行还527万担保欠款时,汉口银行却如临大敌不敢接受的怪状了。 上述事实清楚表明,汉口银行这个所谓的“担保”,实质上是在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公司全体股东及艾群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债务人武汉思登达集团公司、汉口银行新路支行和法院三方内外勾结合谋炮制出的一个假担保。其授权委托书、签字和加盖公章等均为伪造。整个程序即不真实,也不合法,而且是涉及金融诈骗的严重犯罪,公检法部门应立即立案侦查,对相关幕后责任人和前台操作者绳之以法。 另请注意,至于汉口银行在上述“严正声明”中,大言不惭称因为“该担保是在法院主持下完成的”,所以这个担保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这简直就是冠冕堂皇的强盗逻辑,是拿法院和由其炮制的裁决书来做“护身符”和“挡箭牌”。 既然,这个司法执行担保的整个出笼过程和事实都是虚假、伪造、经不起推敲的,那么,它又何来真实、合法、有效可言呢?现在汉口银行此说的用心昭然若揭,不过是在以一个虚假来掩盖另外一个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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