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中国“深喉”
在2008年的一次全国性“举报宣传周”活动中,广州市检察院透露:“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八成靠举报”。这一数据,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腐败案件(职务犯罪)线索70%由群众提供”基本一致。“真正能破的案子大都要靠实名举报,”林喆说,“可见,鼓励实名举报对打击贪腐、渎职、司法不公有着重大意义。”
然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对举报人保护的规定也只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不得不引起正视的是,不少实名举报人总带着些许壮士断臂的悲壮。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每年,全国发生的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已从上世纪90年代的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1200多件。
龚远明,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因持续不断地实名举报贪污腐败现象,被撤职下放,并收到匿名威胁,最终在家门口遭到3名歹徒的报复袭击,生命垂危;李文娟,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实名举报单位截留增值税等问题,举报信却到了被举报人手里,她丢了工作不算,还被诬陷以致刑事拘留和劳动教养;陈晓兰,上海某医院医生,实名举报多种假冒伪劣医疗器械,虽得到上级和法律的支持,却失去了医生岗位,还被同行骂为“叛徒”,无法正常退休,也得不到任何社会保障……因为举报者往往是弱势的小人物,被举报者却常位高权重,掌握各种行政资源,一直被不断褒扬并号称受保护的实名举报,在现实面前实则显得疲软无力。
何增科告诉记者,相比较而言,一些西方国家早已建立了较完善的举报人保护体制,“保密”便是其中最关键的字眼。“如美国‘水门’事件中的关键线人‘深喉’,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一直无人知道其真实身份。直到2005年5月31日,美国联邦调查局前副局长马克·费尔特在临终前才终于透露,自己正是‘深喉’。”
面对中国尚显“苍白无力”的实名举报制度,何增科认为,首先,应尽快立法,建立《举报人、证人保护条例》或类似法律法规,必要时,国家可不惜重金,为证人及亲属迁居、易容、改名换姓、重新安排工作甚至实施终身保护;其次,不仅要保护举报人,还要对依法查案的机关进行保护。何增科说,“只有走向法治,而非人治,才能撤除保护伞,抹平双方力量的差距,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也正是法律的基本理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