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辽海:公务用车不妨改"买"为"租"
2011-01-24   作者:记者 王涛 实习生 赵东东/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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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租赁模式获取公务车的现象在我国几乎没有。资料照片

    “一些公务车沦为领导干部专车”的问题正成人们关注公车改革的焦点。记者就此采访了政府采购领域的专家——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他认为,应限制为领导干部配用专车,而对不同级别官员配置不同规格、不同价位的轿车的做法,不仅有悖于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与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背道而驰;目前在政府采购领域盛行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值得商榷;在公务车的采购和管理等方面,应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譬如公务用车不妨改“买”为“租”。

  按级别配置公务车或涉嫌违法

  经济参考报:在现实中,公务车成专车的现象一直比较普遍,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谷辽海: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另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将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国管局还规定了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需报国管局审批。
  随后,地方政府也先后出台了为领导干部配备专车的规定,许多本不具备配备专车的司局级干部、处级干部甚至科级股级干部都已配有专车。
  我个人认为,未来的公车改革应当限制为领导干部配用专车。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将各级政府的领导干部这些自然人作为管辖的对象,今后这部法律进行相应修改或完善的时候,也不会将这些享受特殊待遇的自然人纳入规范的范围。因为从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和未来立法趋势来看,自然人始终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管辖主体。世界贸易组织修改后的《政府采购协定》暂行文本,也没有将成员各级政府官员作为采购主体进行规范。因此,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对不同级别的官员配置不同规格、不同价位的轿车,不仅有悖于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而且与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也背道而驰。
  政府采购的轿车,在确定需求方面主要是分析能否满足用车单位的相应公务活动。比如农业部门,经常需要到农村或者山区进行实地调查研,道路崎岖,坎坷不平,可能需要能适应复杂环境的越野车;如果每天的工作范围都局限在城市里,不需要经常跑长途,在采购时则应该选择价位、排量都低的轿车,这更符合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因此,笼统按照领导干部的级别而规定相匹配的车辆,完全有悖于《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值得商榷

  经济参考报:据了解现在部分地方在公车采购中实行“协议供货”,您对此持何种看法?
  谷辽海: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政府采购领域一种比较新的采购工具——协议供货的采购方法,渐渐地走进我们的生活,逐渐地为相关行业的供应商所熟悉;而全国各省、市、县的政府采购部门也都采用了这种采购方式,且有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协议供应公车,包括定点采购汽车配件、定点维修保养汽车等等。
  这里所说的“协议供货”程序,完全是一种新型的不受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保护的采购工具及其程序。以这种采购方式获取公车或公车方面的相应服务,通常只需要经过一次公开招标程序就可以了。
  这样一来,采购部门不是按照采购价格而是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厂商和车型来确定多家汽车“中标供应商”,并签署协议供货的“中标合同”。随后,在未来的某个日子,当真正需要汽车时,采购人会要求先前的多个“中标供应商”继续进行第二次报价,并从中选择某家供应商作为最终的中选供应商进行交易,但不会与先前所有的“中标供应商”签署任何实质性的政府采购合同。换言之,原先通过公开招标程序所确定的“中标供应商”,有可能最终拿不到政府采购的订单。
  原因很简单,在没有具体采购价格、明确的交货期限、交付数量等条件下,采购人在未来某个日子里要求“中标供应商”报价,可能会将潜在的合格供应商从有关采购中排除出去。因为在汽车“协议供货”的第二个采购阶段,尤其是在多个供应商并存的模式下,采购人直接从众多供应商中任意选择某个或某些供应商最终中标,公务车的最终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供应商等原本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协议供货”的采购模式下,都不需要对外公开发布。因此,这种协议供货是政府采购领域各种暗箱操作现象较多的采购工具,也是最缺乏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的采购模式。其中最为常见的现象是,采购人与中选供应商几乎均存在共同合谋串通,以虚高价位骗取纳税人的巨额税款的行为。

  可借鉴国外经验改“买”为“租”

  经济参考报:在公务车的采购和管理等方面,其他国家或地区是否有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谷辽海:当大致翻阅了美国《联邦车队管理指南》后,我受到了极大的震撼。
  由美国中央集中采购机构(总务管理局)签发的长达6万余字的《联邦车队管理指南》,汇总了美国联邦机构车辆采购和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行政法规、部门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详细引导联邦各机构如何操作公车采购和管理。
  就公务轿车的标准来说,联邦机构(依照《美国法典》所界定的概念,是指通过国会拨款或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联邦部门、军事机构、政府控制的公司、政府内部设立的机构、任何独立监管机构、史密森学会等)为了公务目的而采购的轿车细划分为五大类,即微型轿车、紧凑型轿车、中型轿车、大型轿车、豪华轿车,每一类均有相应的规格和标准。除了由总统使用或副总统使用的车辆,以及为了安全起见所必需使用的车辆,联邦机构须购买或者租赁使用中型或更小的轿车。只有当执行完成本部门任务所必不可少的时候,才能购买或租赁其他类型的轿车,如警察押解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警车。除了限制联邦机构所选择的轿车,国会每年通过的综合拨款法会对采购价格进行相应的约束。
  尽管我们与美国在制度方面有着许多的区别,但美国政府采购在防止官员腐败、节约纳税人资金、提高政府效率等诸多方面,的确有不少地方借得借鉴的。
  政府采购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采购标的,但我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似乎都特别喜欢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公务用车。我稍稍在互联网上查了一下,国内政府采购部门通过租赁模式获取公务车的现象几乎都没有。从美国联邦政府《2009年财政年度车队管理的报告》的内容来看,每年联邦政府各部门或各机构向总务管理局租赁公务用车的现象非常普遍,也有通过商业租赁的方式而向相应供应商承租的。在我国,香港政府物流服务署是特别行政区的中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也设有专门的公车租赁部门,为特别行政区各机构所需的公务用车提供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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