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回应质疑:对IPAD征税不违反WTO规则
2010-11-17   作者:记者 陆敏/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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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近期有关对IPAD征收关税引发的争议,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11月1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入境时,对个人自用的IPAD征税不违反WTO规则。

  质疑一:是否违反WTO规则?

  黄熠表示,世贸组织(WTO)规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地区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个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货物”。货物和物品是有区别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是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
  在税率上,目前我国对货物渠道进口的计算机整机关税税率已降到零。而对行邮物品中的笔记本电脑征税税率为20%,是根据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实施的。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信息技术协定》适用于货物贸易。
  根据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在进出口环节管理的对象既包括货物,也包含物品。之所以分别进行规定,是因为两者在通关手续、通关要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进口货物要票票办理报关单,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以此适用不同的税率。进境物品则简化手续和税率,仅在达到规定的限值、限额条件时才需由相关人员主动向海关办理手续。
  黄熠表示,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有组织的走私团伙,假借个人物品名义,利用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便捷通关措施,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为目的,一日内多次携带各类高档消费品、高科技产品、生活日用品进出境,是变相的进出口商业贸易行为,将实际意义上的“货物”转化为“物品”携带进境,干扰了正常的贸易秩序。54号公告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布的。

  质疑二:IPAD征税是否过高?

  黄熠解释说,海关对个人行邮物品的管理是以便利简化为原则的,因此无论是《归类表》还是《价格表》,都不可能将市场上所有的商品按型号、按价格一一在表中列明,主要还是根据商品主要特点、结合同类商品在零售市场上的价格区间进行归类和核定价格。因此,同一大类有关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势必有的高于价格表中所列价格,有的低于价格表所列价格。
  值得一提的是,《海关估价协议》中“适用范围”一项表明,“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而“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被列在“不适用本协议”的几种情况中。因此,目前个人物品中包括IPAD在内的笔记本电脑的完税价格,符合国际惯例,于法有据。

  质疑三:5000元免税限值是不是太低?

  黄熠表示,上述限值是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即超过限值予以征税,低于限值予以免税,并非是旅客能否携带有关物品的价值限度。有关规定既符合国情,也符合国际通行实践。
  他特别指出,一些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征税的性质理解有误。目前,海关主要对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和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价值超出免税限值的物品征税。而对于旅客随身携带进(出)境,并复带出(进)境的原有个人物品,海关并不征税。
  据介绍,目前在国际上,对超出限值物品实行按全部价值征税是普遍采用的方法。比如美国对进境居民旅客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800美元,韩国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4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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