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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9 作者:赵海均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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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回顾》发布不久,随即招来了一片非议。在诸多言论中,“高税负大多转嫁给了消费者”的言论最为引人注目。面对质疑,国资委新闻处处长苏桂峰前不久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这其实是在偷换概念,国家制定的费、税标准无论对什么类型的企业都是一视同仁的,说哪个环节要消费者买单,谁不买单呀!在市场上买一桶油和一袋米,都是要计入成本的。”言外之意就是否认央企高税负转嫁说。 其实高税负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而税负转嫁是税收的基本特性。按照标准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税收转嫁”,是指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销售价格或压低商品的购进价格,将自己应纳的税款转嫁给商品购买者或商品供应者负担的一种行为。 纳税主体的税负转嫁能力,是随着市场竞争自由度的降低、垄断程度的加剧而提高的。也就是说,在完全垄断市场结构下,垄断厂商可以随时改变价格,把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税负转嫁之所以有存在的可能,是因为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垄断能力越强的企业,往往他的税负转嫁能力也就越强。尽管中国在市场经济的道路上已经走了十多年,也制订了《反垄断法》,但是市场竞争的自由度仍有待提高,特别是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而这些领域的控制者一般都是央企。在一些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仍然存在着制约民间投资进入的“玻璃门”或“弹簧门”问题。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非常之低。依靠国家资源、依靠政府资源、依靠财政补助获取行业利益、维护部门利益、攫取个人利益的垄断利益集团比比皆是。 因此,央企的垄断性注定了央企的税负转嫁是必然的!国资委是国有企业的娘家,保护和支持企业发展很有必要,但是,现在的国企特别是央企,占尽资源、政策等优势,在给国家上缴税收的同时,还应该为国家上缴更多的红利,为平衡发展,为建立公平社会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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