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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刑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醉酒驾车,恶意欠薪,拟追究刑责,关系民生的罪名增设,是否确有必要?又能否起到震慑作用?《今日观察》正在评论。
主持人(王小丫):这里是正在播出的《今日观察》,欢迎各位的收看。今天我们要关注的是前几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的草案,这一次修正案第一次提出了减少死刑。其中还有一些新的,比如说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行为以及“恶意欠薪”这样的行为入刑定罪,这也受到了大家的关注。目前《刑法》修正草案正在征求意见。那么针对这一次新提出来的对“马路杀手”要加大惩罚的力度,对于有效遏制醉酒驾车、飙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会产生怎样的警示作用呢?那么对于这个“恶意欠薪”拟定为犯罪的条例,是否能够震慑无良老板,让讨薪事件不再上演呢?从修正案草案当中透露出我国《刑法》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有怎样的新思路?我们今天将就此展开评论。
今天我们的两位评论员一位是马光远,一位是刘戈。同时也请大家按照我们屏幕上打出来的联系方式和我们互动,稍候我们会关注到您的留言。
首先我们要来了解一下,今天我们所讲的这个新闻背景。
解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日在北京闭幕,有关《刑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新增加的有关“醉酒驾驶”的条款更是引发众说纷纭。2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不少小组成员建议,修正案草案应该加重对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有关部门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车撞人致死的恶性交通事故近年来也频频发生。
2008年12月14日,成都司机孙伟明无证醉酒驾驶连撞五车,造成四死一伤。2009年6月30号晚上,南京张明宝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其中包括一名孕妇。2009年8月4日,杭州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保时捷汽车,超速行驶,撞死花季少女马芳芳,而马芳芳被撞的第二天,在黑龙江省鸡西市肇事者张喜军酒后驾驶一辆路虎越野车冲进夜市,造成两人死亡,7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然而由于法律界限不明确,对于醉驾,是以交通肇事罪论罪处罚,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针对这一情况,这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的草案中提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然而有些委员表示,这样的处罚太轻了,对于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能只判处拘役。
任茂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我的建议是,既然是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应该是处罚重些,至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持人:刚才在这个小片当中我们已经看到了,去年这个形势非常的严峻,交通事故、醉酒驾车,以及酒后驾车有4万多起,那么从民意的角度来看,是要加大惩罚的力度,那么我们看到这个草案当中,也将这个醉酒飙车,这样的危险行为入刑定罪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也是一个,就是严惩了,那么我们怎么样从一个专业的法律的条文的角度来理解这个新的入刑定罪?
马光远:这个应该说是给予几个很典型的案件了,包括成都的孙伟明案,还有杭州的“七十码”,这几个案件本身反映出醉驾本身对社会危害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大,非常恶劣。那么事实上这个入刑已经是大势所趋了,在我国的整个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已经形成了这么一个体系,第一个是对于醉酒驾车的,有这么一个行为,就要定罪了;第二个,有个交通肇事,我们以前的133条,有个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一个结果犯,就是说你在道路上由于过失行为那么导致发生重大的后果的话,那么要定罪,这是一个过失犯罪,还有一个就是包括孙伟明都以,以危险妨害公共安全罪被治罪了,那么这样的话,一个是醉酒的有行为就要定罪,第二个发生交通肇事的要定罪,第三个如果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的,要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去定罪,整个形成了惩治这么一个体系。
刘戈:我查了一下从国际视角上来讲,很多发达国家都把酒后驾驶列为,不单把它当成一个违法,而且把它当成一个犯罪行为,比如说在美国,最后酒后驾车可以判到从半年到一年的有期徒刑,那么在日本定了,不但说你开车,酒后开车是定罪的,提供车辆的人,同乘的人都可能由此被判罪。
马光远:被罚。
刘戈:对。那么在法国,它尤其是强调你是再犯,你第二次如果要再犯的话,可以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持人: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它对于酒后驾车是零容忍的,比如说像德国,很多国家都是这样的,哪怕你不是一瓶啤酒,一杯啤酒,一口啤酒都是绝不容忍的。
刘戈:对。 马光远:对。
主持人:我们刚才探讨的是一个国内的民意,以及我们目前《刑法》修正案的草案的一个重新的一个入刑定罪的一个新的内容。现在我们再来看一下,观众朋友对这一点他们是怎样的态度。
这位朋友他说“对于醉酒驾车和恶意欠薪,两者都已经是让人深恶痛绝,这一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将这两项都引入《刑法》,只是感觉一个字‘棒’”。真是这样。“让醉驾者胆敢以身试法,就让他悔不当初,让恶意欠薪,对工人工资熟视无睹,也要追悔莫及。”就是说这是一切都是有后果的,你得承担这个后果。
这位朋友他是谈到了醉酒驾车以及恶意欠薪,当然我们也知道,在这一次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当中也提到了恶意欠薪,也会入刑定罪的,那么我们都知道,干活拿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那么在这个新的《刑法》修正案的草案当中,就把恶意欠薪已经是入刑定罪了,具体的内容我们通过一个短片来了解一下。
解说: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刑法》介入治理恶意欠薪,受到很多人的关注。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恶意欠薪,近年来屡见不鲜,虽然经政府重拳治理,仍然无法根治。去年年底在陕西西安某楼盘的建筑工地,80多位来自全国9个省市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最后在政府和媒介的介入下才拿回了工钱。
记者:欠了你几个月的薪水? 讨薪工人:欠了大半年了。
记者:从几月开始就没有领过薪水? 讨薪工人:从今年2月份进厂开始欠的。
记者:领了多少钱今天? 讨薪工人:一万五。
记者:这是几个月的工钱? 讨薪工人:半年的。
记者:半年的工钱。
解说: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多起欠薪事件,多以政府部门垫付工资,为欠薪老板买单告终。据广东媒体报道,2007年11月,广州番禺某公司老板突然失踪,最后由当地政府垫付了共约250万元的员工工资。2008年10月,东莞某工厂倒闭,当地镇政府垫付拖欠工资2485万元。
宋儒亮(广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政府拿出来的钱,如果不是企业交的,来为某些不良的企业去垫付工资,这个从法律上来讲,从道义上来讲,从税收的分配上来讲是不公正的。
解说:不少法学家认为,《刑法》修正案草案将不支付劳动报酬列入犯罪,可以说给多年以来屡禁不止的恶意欠薪下了一剂猛药,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主持人:刚才我们谈到了醉驾以及酒后驾车,已经加大了惩罚的力度了,马博士谈到了三个层次,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非常准确的定位,准确的,非常有针对性的,那现在我们说到这个恶意欠薪,那么恶意欠薪列入《刑法》定罪之后,其实就是说对于这个欠薪行为的追究可以说是加大力度了,有法律在这,有威慑作用,两位评论员你们怎么解读?
马光远:这也是一个民意的反映,据我所知,把这个劳动以后,不给劳动报酬写入《刑法》,可能我们国家是第一次,每年到年底的时候,特别我们看到一个国家的总理都要去为农民工讨工资的时候,这个程度到什么样的程度,我们就可想而知,甚至有很多人,有很多中介,甚至有一些社会组织介入到年底讨薪的这么一个职业里边去,甚至形成了一个产业,所以把这个东西,究竟怎么样来治理,可能需要很多办法,比如说加强《劳动法》,再比如说劳动监管部门加强执法,那么再比如说给劳动者更多的诉讼上的选择权,比如说他可以直接去追讨自己的这种劳动报酬,但是现在把它列入《刑法》,应该来说的话,首先体现了一个重视程度,也体现了一个目前的一个严重程度,那么从现在来看的话,对于恶意欠薪的基本上这样的,就是说对于恶意欠薪的,并且情节恶劣的,才来定罪,而且这个罪现在来看的话,它是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一个条款,第二个是情节严重的,后果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我们知道由于欠薪出现了很多后果严重的,而且我们看到在整个《刑法》里边,关于劳动方面的犯罪有三个,这是一个,第一个是恶意欠薪,第二个是244条里边有强迫劳动,还有一个是强迫雇佣童工,从事强制体力的劳动,总共有这三个罪名。
主持人:也就是说如果说我是一个劳动者,我没有拿到我应该得的那部分工资的时候,我可以去寻求法律对我的保护。
马光远:对,《刑法》可以保护他。
主持人:也就是说,如果说继续再拖欠的话,刑法可以追究他三年以下,或者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刘戈:对,公安局可以带着手铐去找这个雇主,所以《刑法》为什么严厉?《刑法》的严厉性来自于它的最后手段性,也就是说我们其他的所有的手段,包括谈判,包括协调,调解,然后包括我们的一般的民法,都执行完了以后,仍然起不到作用,那么怎么办呢?只能依靠《刑法》。我们过去这么多年来,我们虽然有《劳动法》,有《劳动合同法》,但是的话,对于有一些群体,尤其比如说农民工这个群体,这个春节前他要走的时候,他去讨这个薪水,结果呢,这个薪水往往就讨不到,但是呢,你在这个时候按照我们现有的《劳动合同法》,我们去找仲裁部门再去仲裁,这个成本的话,这些农民工是担负不起的,而且这个时间,这个效率,等等这些问题都会成为横在这些农民工讨薪面前的这样的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
主持人:我注意到今天也有一些朋友是通过视频跟我们连线的,现在我们来连接一位朋友,我估计他对恶意欠薪或者是醉酒驾车是非常感兴趣的。喂,您好,这位朋友,你对恶意欠薪将进入《刑法》定罪,你怎么看这一条?
网友:我认为把这个恶意欠薪正式列入《刑法》是非常有必要性的,因为现在外出务工人员非常多,拖欠工资的事也常有,然后我有一个朋友去年出去打工,半年多的时候只拿了五六次分发的不到两千块钱的钱,就是说半年了才只赚了接近两千块钱,用人单位它会以各种理由打发你。
主持人:那如果你现在理解《刑法》会对于公民有什么样的保护作用呢?
网友:我觉得这个列入《刑法》首先对于恶意欠薪马上有一个有效的控制,就是说起一个震慑的作用,当然说具体的执行需要一些立法机关进行明确的规定。
主持人:那么大家对这两项新的入刑定罪的罪名又怎样的期待?或者说接下来还有哪些问题是需要细化,更加详细,更加准确的呢?稍候继续我们今天的探讨。
解说:《刑法》大修,听取民众呼声,醉驾、飙车、恶意欠薪,各方热议,如何规定才能确保法律落到实处?《今日观察》正在评论。
主持人:好,欢迎各位继续关注,我们今天关注的是几天前正在讨论的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大家关注的是其中的两项,一个就是醉酒驾车,还有一个就是恶意欠薪将入刑定罪,那么对于这个恶意欠薪以及醉酒驾车入刑定罪呢,各大媒体以及各个专家、学者他们也是非常的关注,有他们的一些解读,现在我们就一起来梳理一下。
解说:法律是社会文明的标尺,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将醉驾、恶意欠薪等行为入刑定罪,备受媒体关注。
针对醉酒驾车和飙车,新华社文章援引专家观点指出,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刑法》修正案草案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入刑定罪,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也是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充分体现。
《新京报》文章指出,刑事立法,打击恶意欠薪,能震慑无良老板,向劳动者提供公权救济,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有着当然的紧迫性、正当性和社会民意基础,一旦对恶意欠薪作出具体界定,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欠薪行为,立法的技术问题完全可以解决。
主持人:这一次我们看到的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当中,它这个整个的修正的思路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思路?或者说在这个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还有哪些是需要细化的?有没有什么建议?
刘戈:我是觉得对于一些法律词汇的描述,可能现在需要更多的细化或者程序化方面的规定,你比如说像情节恶劣,这样的情节到底是怎么来认定?另外的话,包括我们说到恶意欠薪,这个“恶意”,怎么来认定,那么我们一方面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当然另外一方面的话也要保护雇主的利益,会不会比如说有同行之间的互相的诬陷,那么最后导致有一些雇主本来他确实是没钱,确实他不是故意的,他是由于在经营当中发生了什么意外,最后由此最后获刑,这样的一些问题的话,也应该在程序和细节的上面的规定,最后把这样大家的一些关心解决掉。
主持人:也就是说越能够量化就越好,这样子更有针对性。 刘戈:对。
马光远:醉驾这个事实上,从现在来看的话,除了刘老师刚才讲的细节上的一些问题以外,我主要觉得这个体系还是不太好,为什么呢?我们知道这个,我们有个交通肇事罪,第二个呢,就是这个醉驾了,第三个就是危害公共安全,但是事实上我们知道,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么一个罪现在还有争议要不要定罪,包括孙伟明的案子,是不是定这一个罪,有争议,都是全国人大,当时是最高人民法院做的一个司法解释里边规定的,所以我觉得这次修改的时候,大家对这个罪现在是有疑惑的,说醉驾以后判的刑是什么,是拘役,或者罚金,大家感觉定罪挺好,但是判得非常轻。
刘戈:对,拘役最高是6个月。
马光远:对吧,他只有6个月的时间,所以大家认为,再比如说,那么出现严重结果怎么办?出现我们看到的孙伟明那个案子,出现多次死人的这么一个结果,那么怎么样来处理,我们在这个条款里没有看到这么一个衔接的问题。所以我觉得对这个罪本身,那么对于醉酒有这种行为的处以一个什么样的刑罚,第二个对于交通肇事罪我们现在已经比较完善了,第三个如果出现死伤的这么一个结果的话,应该定什么罪,我觉得应该明确,恶意欠薪实事非常难认定,什么叫“恶意”,恶意到什么程度,或者说欠薪欠多长时间,才叫恶意,等等的,其实非常难认定,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出现这么一种严重的欠薪的行为的,还不如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给工会,给劳动者,给劳动监督部门更大的权利,更简单的程序,更好的途径去解决欠薪的问题。
主持人:现在我们就这个问题再来听一听特约评论员有怎样的建议。
赵秉志(中国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在这次《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里边,增加上危险驾驶,这样一个条文,我觉得是在我们国家以往里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其他国家的有关的经验,考虑到我们国家现实需要而制定的,肯定会在相当程度上,起到遏制和制裁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的行为,应该说使法网更加的严厉,是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有助于维护广大的公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目前这样的规定,将来可以再通过司法解释,把什么是醉酒驾驶,什么是追逐行驶,以及它的具体定的条件,情节可以进一步来细化。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因为从现在来看,恶意欠薪的现象比较普遍,现在会诱发一些恶性的案件,所以动用《刑法》,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话,是有必要的,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台湾地区,包括韩国都有类似这样的罪名,应该说,这个罪名如果制定以后,是具有一定的威慑力的,但这个罪名可能将来有个最大的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危险就在于恶意欠薪如何来界定,如果入罪的话,最大的风险就是怎么防止执法机关,用这把剑伤害劳动者,伤害企业,这可能是本罪需要考虑的大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在我们的整个政法管理体制,人员配备,整个起来要进行大的变革。
主持人:我们看到了在立法层面把这个醉驾和恶意欠薪作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那么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现实的需要,对于这两点两位评论员还有怎样的建议?
刘戈: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入刑,那么这样的话,我觉得就是《刑法》对于我们老百姓的经济生活,它的互相之间这种关联度,它就是规范市场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的这样的一个作用是越来越强了。
马光远:我们这个《刑法》是1997年制定的,到现在为止已经经过了八次修改,事实上如果从新中国《刑法》的周期来看的话,1979年到1997年,差不多20年的时间,那么现在也差不多,1997年到现在也差不多快要进行大修的时候,那么这次《刑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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