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再买一套房产的“特许权利”
    2010-05-10    作者:陆小华    来源:中国经营报

    观察公共政策出台,可以有多种视角。很多时候,公共政策实际上在赋予人们一种财产权利。是否意识到这是一种财产权利,是否会用之实现实际财产利益,还要看人们的眼光和思维方式。
  落实“国十条”的房地产新政中,北京市最先出台地方落实细则。据报道,北京市政府4月30日发布一系列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严厉政策。除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对第3套及以上住房和不能提供1年以上北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北京市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外,还特别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北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针对这项政策,舆论与社会高度关注,报章上的解读也很多,但重点常常是这些政策在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的效果,在如何判定同一家庭,以及这项政策对同一家庭已拥有房产数量不做考究、一视同仁地限制上。
  但实际上,换种眼光看,这种限制性政策也是一种赋予,是政府赋予每一家庭一种特许权利。这种特许权利以一种特殊配额的形式出现,即赋予每一家庭再购买一套房产的特许配额。更深入地说,这种以特许配额形式的赋予,是赋予可能在北京市购房的每一家庭一种财产权利。假定如人们实际上已经意识到的那样,房产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特别是在具有一定通货膨胀预期的情况下,房产是一种可以选择的保值手段,政府以公共政策进行的这种赋予,相当于赋予每一家庭一种“取得财产的资格和手段”,假如这一家庭意识到这一点,愿意行使这项权利,愿意实际取得相应财产的话。
  什么是财产?古人的眼光与今人有很大不同,中外也有明显不同。中国人对土地及其上的附着物房子,有着特别的情感与认同。而对股权的追逐,这二十多年才通过股市重新做了知识普及。传统的财产观,总是把财产与某种具有具体形态的物质联系在一起。“财产实体是财产的物质表现,既可以是天然生成的,也可以是人类生产的结晶。”而新的财产观则包容了更多具有财产价值的新型财产,特别是“一种权利、利益或所有权”。美国经济学家麦克劳德(Macleod)在《经济学入门》一书中说:“大多数人在说到或听到财产的时候,想到某种物质的东西。……但财产这个名词的真正和原来的意义不是指物质的东西,而是指使用和处理一件东西的绝对权利。财产的真正意义是完全指一种权利、利益或所有权。”把财产等同于一种利益或一种所有权,这与人们的常识不远。但权利也被视为一种财产,这与人们的常识稍有些距离,往往需要人们绕一个小弯。
  这个小弯也许可以是把财产当做一种随时间变化、越来越膨胀的东西,把财产当做一种历史概念,就会看到,总是不断有新的财产加入到财产队伍中来。美国学者康芒斯(Commons)就曾经这样说:“在封建和农业时代,财产是有形体的。在重商主义时代,财产成为可以转让的那种无形体财产。在资本主义阶段最近四十年,财产又可以成为卖者、买者可以自由规定价格的那种无形的财产。”
  在财产范畴随时间变化、越来越膨胀的过程中,权利作为一种财产越来越被人们所珍视。这种权利已远远不限于股权。早在20世纪初,美国学者施瓦茨就曾列举了“具有重大价值的新型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商业信誉、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经营利益、特许权以及公平的便利权”。而另一位美国学者弗里德曼走得更远,甚至认为本世纪已经出现了“新财产”(New Property)的概念,认为应当将就业机会、养老金、政府特许作为新财产对待。
  之所以权利成为财产,是因为权利事实上是一种分配资源的社会工具,是一种制度产品。这样的制度产品需要一定的力量来保障,它可能是自然状态,也可能依靠社会习俗支撑,更多地是靠武力,包括国家机器和法律的力量支撑。因此,权利财产天然地与财产制度紧紧勾连在一起。经过法律确认的新财产权利以及越来越多的财产诉求,构成了当代社会复杂的财产关系。
  因而,如果对传统财产与当代财产做一个明显区别,那就是:“古代和近代的财产制度侧重于实际利益或期待利益的取得和保护,而当代财产则体现为取得财产的资格和手段本身,并不直接体现为一种可即时享有的利益。”(马俊驹、梅夏英《无形财产的理论与立法问题 》,《中国法学》2001年第二期)“取得财产的资格和手段”成为财产的一部分,这深刻地体现了当代财产观的变化指向。实际上,这里的“取得财产的资格和手段”,是从传统的财产利益实现条件,演变为财产的一部分,在使财产权客体扩展的同时,也使财产观念得以拓展。
  以权利财产的眼光重新看待“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北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就会发现,这事实上是赋予每一个家庭“取得财产的资格和手段”。因为,按照这条规定,即使有支付能力、有货币在手,如果超出了这项政策规定的条件,也无法购买房产,无法享受可能有的保值甚至增值利益(当然,短期内也可能是处在市场价格下降状态)。而拥有特许配额这种“取得财产的资格和手段”,一个家庭即使自己没有货币支付能力,也能通过某种形式的交换获得一定利益。因为,特许本身就证明了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就像20年前粮票可以换塑料盆一样。
  当然,有意思的问题是,这样一个暂行规定所赋予的“取得财产的资格和手段”,大多数家庭是愿意借助这项特许配额参与市场博弈,还是视而不见?是偏好很快行使这项财产权利,还是偏好观察后再做出抉择?这是下一篇专栏可以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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