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中美互联网版权保护前沿和热点问题论坛”上,中美两国政府部门负责版权管理的官员、法官、学术精英就新形势下网络版权保护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与交流。 与会专家表示,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隐蔽性的特点,全世界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都面临着监管不足、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难题。破解网络版权保护这一世界性难题还需要世界各国政府、权利人、广大网民的共同努力。
网络侵权层出不穷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11月20日,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各地共对3029家重点网站实施主动监管,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及公安、工信部门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541件,关闭非法网站362个。”日前,在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共同主办的“中美互联网版权保护前沿和热点问题论坛”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通报了由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共同组织的2009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自2009年8月开展以来的有关情况。 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到3.3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5.5%,网络逐渐成为侵权盗版的“重灾区”。为了加强互联网版权保护,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自2009年8月起,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 政府如此大力度地打击网络盗版,也正表明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版权问题作为横亘在行业商业化关口的一根刺,到了不得不拔除的阶段。正如搜狐CEO张朝阳所说,在网络版权保护的道路上,我们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网络版权案件数量正呈现急剧上升的态势。2005年至2009年,以东南沿海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等城市受理的所有案件中,与网络有关的案件占40%,而网络版权纠纷占所有版权案件的65%至70%,网络盗版现状之严重由此可见一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介绍说,2008年,北京市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了有史以来最多的网络侵权案件。这些案件绝大部分是著作权纠纷案件,共1035件,比2007年的344件增长了近两倍,占全部案件1586件的65.3%。这些案件涉及视频分享网站、局域网传输影视作品、数字图书馆的使用等领域。其中,涉及网络视频的案件占网络案件的绝大部分。“比如海淀法院2009年1月至10月受理的版权案件是1920件,涉及到视频分享网站的案件就占了700多件。” 早在2006年7月1日,我国网络传播领域的重要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经国务院公布后开始施行,互联网版权保护开始有了法律依据。不过,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现状却并没有因此而变得轻松,反而因为P2P、数字出版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变得更加严峻起来。 而对于出版业而言,数字出版话题几乎贯穿了整个2009年。从Google的“版权门”事件到如火如荼的网络文学,数字出版的浪潮已扑面而来。一本苦心策划、宣传推广的纸质图书,只要一有畅销的苗头,马上就有人扫描上网,或者编成TXT随处免费下载。就此,业内人士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出版行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面对新兴的数字出版行业,版权保护技术更是至关重要。
网络版权保护面临多重难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版权保护逐渐步入人们的视线。互联网的发展为全球版权保护产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网上海量版权内容传播与保护问题的复杂性也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 专家指出,网络版权是一种新型的著作权形式,包括发表权、修改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互联网版权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作品传播速度快,地域影响大。二是作品丰富多样:除原有的新浪、Google、Apple等互联网公司外,一些电子公司、通信公司也给用户提供了形式各样的作品;新业务的出现也带来了更多丰富多彩的作品。三是网络技术特征和运营模式给版权保护带来极大的挑战:侵权行为难以确认;网络侵权对象的无形性;侵权主体的集体性;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四是作品权力状态及市场本身的复杂和混乱:视听作品权利分布复杂;超越权力范围授权现象时有发生。 现阶段,我国广大网民还未真正了解到网络版权的重要性和网络版权保护途径等内容,还有很多网络版权人维权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许多博客和著作权人没有意识到自己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和转载是对自身权益的损害,反而认为是对自身影响程度的宣传,这都是造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泛滥的原因。另外,著作权人的影视作品在全国各地的网吧被免费下载和使用,著作权人不可能因为属地管辖的原因到各地公安机关报案和维权。如何客观、合理的处理涉及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是当前公安机关和版权管理机关面临的难题。 事实上,目前网络侵权盗版已成为一个新兴的国际性难题,一些国际知名IT企业,如微软、谷歌都不同程度陷入各种各样的版权官司中。
构建合法使用机制是当务之急
针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专家建议可以通过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网民的维权意识,政府相关部门提高网络版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惩罚网络侵权行为人,使得全社会营造出网络版权保护的社会环境。 “广大著作权人不能因为网络侵权行为可能带来一点点益处,而忽略了其带来的危害性。”相关专家指出,网络版权人包括两类主体:一类主体是网络原创主体,是指广大网民通过博客等网络媒体,将自己的原创作品上传到网络上,供人们浏览和下载使用;另一类主体是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保护,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但许多网络经营者将他人的网络作品作为营利的手段,或是当作吸引广大网民来注册的手段。另一方面,不法分子通过扫描或录入的方式,将图书作品制作成电子文件上传到网络上,吸引广大网民通过支付电子货币的方式进行营利,从而直接影响到其图书的发行量,这对著作权人权益和出版社权益是一种直接的损害。 此外,版权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开拓思路,正确分析现实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管辖问题,通过联动办案和异地办案相结合的方式来应对现实出现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当鼓励网络版权人不断维护自身权益,针对侵犯自身网络版权的事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赔偿网络版权人受到的损失,从而进一步起到预防网络版权侵权事件的发生。 “构建合法的使用机制是保护互联网版权的当务之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副司长寇晓伟指出,应该通过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社会共同的努力,能够尽快建立起我们国家数字版权合法、合理使用的保障体系,并且从法律制度层面提供保障。其次,要建立国家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目前最便捷的技术措施平台,把版权的信息、权利人的信息以及交易、认证等等都汇集到基于互联网交易的平台上,然后再结合线上线下交叉服务。此外,要发展或者建设全方位、多功能的数字版权服务组织,建立起一种商业性或者半商业性服务的模式。
网络视频维权期待各方智慧
海淀法院前不久一审判决优酷赔偿原告优朋普乐45万元。这只是近期国内一连串涉及网络视频侵权相互起诉或连环起诉案中的一个。对于国内的网络视频行业来说,如何既保证行业的高速健康发展,又能让广大网民可以更好地分享其发展带来的益处,或许是2010年的一个难题。
国外如何保护网络版权
从1993年开始,美国总统克林顿就任命了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机构(IT
IF),以推动信息技术在美国的发展和应用。工作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工作组于1994年提交了草拟的报告(“绿皮书”),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之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工作组的正式报告——《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通称“白皮书”)。
[观点]捍卫网络版权只靠整治还不够
从国家版权局近日公布的网络侵权典型案例的名单上就能看出,网络版权所引发的乱象正如生命力顽强的病毒一般迅速蔓延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