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借助先行先试的优势,深圳先后进行了4次审批制度改革和7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并推进了一系列人事制度改革: 第一次:1981年底到1982年初 基本思路是精兵简政,通过改革撤并了10多个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20多个行政单位,建立了各类经济实体,为特区迅速启动、加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 第二次:1984年 围绕特区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在政府体系中建立“四委五办”,将计划委员会改为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并设工业发展委员会领导工业引进,加快建设外向型经济的速度。 第三次:1986年 改革使特区的行政管理开始形成特色,即将一级政府普遍实行的三级管理改为二级管理,整体上减少了一个行政层次。并在全国率先成立行政监察局,完善了行政监督体制,并新组建贸发局。 第四次:1988年 行政改革重点是调整经济发展和基本建设的管理机构,浓缩其管理实务,以经济发展局替代原有的贸发局、工业办和引进办,以建设局和建筑工务局替代原有的基建办、规划局和国土局,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架构了一个比较合理的管理体系。 第五次:1992年至1993年 改革内容是在政府部门普遍开展“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微观干预。同时进一步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把一些社会性事务从政府的职能中转移出去,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第六次:2001年至2002年 参照国务院1998年进行的机构改革,深圳主要在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各部门和市区两级关系中进行了改革微调,同时还对审批制度进行了改革,开始逐步完善了大部门体制机制; 第七次:2004年 改革的重点是整合政府机构和转变政府职能,在总编制量不变的情况下,市政府工作部门由45个减少为35个。同时市直机关4个编制以下的处室进行归并,实行“大处制”。此次改革进一步将政府职能转向公共领域,加强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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