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者非正常撤离问题近期变得愈发突出。国内从胶东半岛到珠三角地区,都集中出现了部分外资企业在一夜间消失的现象。外资突然撤离之后,留给债权人和供货商的是一个烂摊子,还有更加茫然无措的失业工人。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四部委日前印发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认定那些没有清算债务和申请破产,不按合法程序而突然撤离投资地区,并且只留下厂房、设备和拖欠的工资、债务的外资撤离属于非正常撤离。文件还明确指出,如果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中国将跨国追究并诉讼,坚决维护中方合法权益。 《指引》的出台有助于遏制外资非正常撤离的进一步恶化,但未必能够解决外资撤离的深层次问题。表面看来,全球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是导致外资非正常撤离的直接原因,但是从更深层次角度看,地方政府部门过度追求“经济财政”,才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 中国改革开放30年能够取得巨大成功,其中的关键因素在于引入了地方政府竞争机制。也就是在财政分权体制下,中央政府给予地方财政一定的财政支配自主权力。地方政府由于能够享受到财政收入提高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本身就具备了努力扩大财政收入源的积极性,是为主动性因素。而上级财政部门更是直接以招商引资规模、财政收入增幅作为对地方官员的重要考核指标,更加迫使地方政府以经济财政为追求,是为被动性因素。在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积极的一面是通过竞争机制推动了全面经济增长,而消极的一面则是地方政府为了短期的经济指标而放弃了其他行政职能,不利于区域整体社会福祉的提升。 外资非正常撤离暴露出的正是后者的问题。事实上,中国早已经不再缺少“金钱”意义上的外资。现在中国拥有世界排名第一的外汇储备规模,甚至因其规模太大而让央行为回收流动性犯愁。但是,宏观调控部门的“钱多”苦恼与地方上继续“唯外资至上”形成了矛盾。不仅对于宏观调控,这一问题的严峻程度也影响了相关产业政策的贯彻。就以山东青岛为例,2003年以来当地非正常撤离的韩国企业有206家,涉及工人2.6万,拖欠工资1.6亿元,拖欠银行贷款近7亿元。而从撤资企业的产业结构看,206家中有151家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首饰63家,服装33家,皮革28家,箱包14家,制鞋13家。显然,从目前中国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看,这些所谓的外资企业并不属于政策鼓励范围。国内企业的经营制造能力甚至比国外同行强得多,完全没有必要去引进所谓的外资。 更为恶劣的是,由于一些地方过于看重外资规模,因此在优惠政策上不断作出让步,甚至出现了外资“空手套白狼”的情况。土地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地方政府为了留住外商而以极低廉的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有的外商在拿到土地后,或者转手出租,或者直接用于抵押贷款来获得资金支持,继而再把原本不多的自有资金撤回本土,最终的结果就是外商用中国人的钱在中国搞“外资”。既然做的本就是无本买卖,那自然更加是来去自如了。由此,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外资的非正常撤离问题就会加剧爆发。 《指引》中就外资非正常撤离给出了一些应对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的确重要,但毕竟是事后约束。事前约束在于改良地方政府竞争机制,让地方政府对“经济财政”的追求转化为对“服务财政”的追求,要让地方行政部门从经济指标考核中彻底脱身,转而注重于本地民生福祉的提升。对于有益于民生福祉的投资项目才给予批准和支持,而不利的则要坚决否定。至于具体的执行标准更应当一视同仁,根本无需再去区分外资和内资了。与其去事后追债,不如让外资进入的门槛高到足以淘汰那些鱼目混珠者。由此,外资非正常撤离问题自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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