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外资非正常撤离需立足正常性防范
    2008-12-22    作者:周义兴 上海 独立财经撰稿人    来源:中国评论新闻网
  日前,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称,外资非正常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相关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和扣压相关物品等(《新京报》12月21日)。
  对此,也许就如现有专家所说,国内一段时间来的外资非正常撤资现象增多的出现,或是源于生产结构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及其金融危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致。所以在这情势下,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上述《指引》,无疑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使中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其实,应该众所周知的是,非常撤资是指外资企业在没有清算债务以及申报破产的情况下,不按合法程序而突然撤离的行为,而直接后果则是给中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所以针对如此现象的增多,无论是出于我国的司法权威还是保护中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地颁布实施上述《指引》也是国内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但同时需要重视的是,虽上述这个《指引》的出台的确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和必要性,然在时效与有效性角度看,这毕竟还属于是事后的补救,而且通过外交途径的权益追索,由于牵涉国家间不同的司法制度与文化,少不了要经过一个耗时耗力的复杂程序,而且结果也可能会难以预料。所以与此相比,如果国内管理部门能够通过日常管理在事前事中发现外资企业逃债苗头,也就是在外资突然撤离之前、之中,及时地予以介入,或许不但能有利于对我国司法权威的维护,而且在结果上,也许更有利于中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与对外资非正常撤资行为的防范。
  同时还要强调与指出的是,虽然近段时间外资非正常撤离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源于金融危机或国内生产结构与增长方式的转变。但同时也不得不承认,其中一些也可能是早年有些地方官员不顾地方发展实际需要,而一味追求自身短期政绩与“引资”所致。因而就此角度,摆正地方官员的政绩观,并就此加强对外方相关投资项目的事先审查,或许也能在某种程度上起到防范非正常外资撤离行为增多的作用。
  所以依笔者之见,面对非正常的外资撤离行为,上述的《指引》固然可以说是一种制度性的健全与进步。然以事前与事中角度,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或许在结果上会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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