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 将跨国追究外资非正常撤离
    2008-12-22    作者:张意轩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对于非正常撤离中国的外资,四部将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做好跨国追究与诉讼相关工作,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据商务部介绍,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现象,给中方相关利益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指引》的制定,正是为了妥善解决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消极影响,预防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指引》明确指出,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指引》表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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