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外资非正常撤离 地方政府要负责
    2008-12-21    作者:冯雅    来源:中国广播网
    商务部等4部委日前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如果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中方将跨国追究并诉讼,坚决维护中方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外资的非法撤离,有的是拖欠员工工资,有的是拖欠银行贷款或税收,有的则是单方面中止合作项目,其恶意潜逃不但给相关利益方带来严重经济损失,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消极影响。因此,商务部等4部委联合下文跨国追责外企非法撤资,既是基于主权国家的合法行为,也是对本国国民利益的保护。
    不过,审视外资企业的非法撤离,不难发现我们地方政府对引进外资的态度和监管也存在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引进外资,在审批上大开绿灯,门槛一降再降,长期赋予超国民待遇,有的甚至忽视了国家和地区的正当权益,这种对于外资的过度偏爱,使得外资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对于外企的监管形同虚设,这恐怕正是外资很容易非法撤离的原因所在。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觉得好不容易引进外资,哪能轻易放走,因此对外企撤离设置种种限制,有的地方正常清算程序要180天至270天,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外资选择非法撤离这种低成本方式。今年年初,数百家韩资采取“半夜逃逸”的方式,即不走正常程序,留下工厂设备,带走资本单身从山东青岛、胶州等地撤离。后经媒体调查了解,这些企业之所以“半夜逃逸”,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觉得从中国撤离的清算手续繁杂。
     资本是逐利的,追求不到利润自然要撤离。与其设置障碍阻止一些并不想恶意撤离的外资选择“恶意撤离”,不如建立和完善外资正常撤离制度,既从源头上杜绝“非正常撤离”,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然淘汰那些适应不了市场环境变化、缺少高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外资企业。象去年以来发生在珠三角一带撤离的外资,高耗能、高污染类型的中小企业就占35.6%,撤离原因正是无法适应中国劳动力成本上升、环境约束机制完善等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
    由此看来,地方政府转变引进外资的观念也是防止外资恶意撤离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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