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广东企业的影响
    2008-11-30    作者:杨卫华    来源:羊城晚报

  为应对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调整我国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全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十条具体的应对措施。其中一条就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这一改革将对广东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目的

  笔者认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目的主要有:
  规范税制。增值税转型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为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的重复征税,使税负更加公平,更好地体现增值税中性税种的特征,规范增值税的制度,而不是为了给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当然,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消除重复征税,健全税收制度的同时,由于增加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在销售收入和税率不变从而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会使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税额减少,税收负担下降。因此,增值税转型好像是政府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不然。税负下降是增值税转型的结果,适用于一切纳税人,这不是一种税收优惠。增值税转型在部分地区试点,试点地区可以获得比非试点地区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从而使税收负担小于其他地区,两地相比,相当于获得了一笔税收优惠。但当增值税转型试点结束,全国统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时,这种税收优惠就不存在了。可见,增值税转型的实质不是给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而是通过转型改革来规范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税收负担。
  促进企业竞争和发展。当今世界上开征增值税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只有我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一方面可以使我国的增值税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和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因为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不得抵扣,限制了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增值税转型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
  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值得指出的是,在当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因此,国务院把增值税转型作为扩大内需,应对金融危机的十大措施之一。增值税转型的减税效应,有利于增加企业收入,扩大企业需求,促进企业发展。但这并不等于说,增值税转型就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实际上没有金融危机的爆发,也需要增值税转型,也会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只是金融危机的爆发加快了增值税转型的步伐,缩短了转型的过程。

何谓增值税转型
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把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时,只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外购的原材料的已纳税额,不允许扣除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就整个社会来看,相当于对国民生产总值课税,所以,称为生产型的增值税;而消费型增值税则是在计算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时,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扣除外购的原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就整个社会而言,相当于只对消费资料征税,所以,称为消费型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转型改革,完整意义上的转型改革有赖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这次改革实质上是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在全国范围、各个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增加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对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和外购的原材料的已纳税额一样,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不再采用试点地区实行的退税办法。
  ●采用全额抵扣方法,不再采用试点地区的增量抵扣办法。
  ●为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扩大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降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的同时,调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把增值税的征收率,分别由6%和4%调低到3%。
  ●与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相配套,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率恢复到17%。

增值税转型对广东企业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广东乃至全国企业的影响总的说都是利好。因此,增值税转型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扩大企业的需求。笔者认为,增值税转型可以给广东企业带来年减税超过130亿元的利益。这对不同的企业虽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但总的说对所有交纳增值税的企业都有减税效应,都会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扩大企业的需求。增值税转型对制造业如机械制造、石油化工、钢铁生产等行业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尤其是资本密集型企业,其允许抵扣外购设备的进项税额比劳动密集型企业大,获得的减税收入多(包括增值税和其引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增加企业的积累,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扩大企业的需求,促进经济的增长,减低金融危机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有利于促进设备的更新改造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致使高新技术企业既要承担多投固定资产的压力,又要承受多缴税的负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增值税转型可以使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得到更多进项税额的抵扣,获得更多的减税收入,有利于刺激企业改进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产业改造和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增值税转型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企业不愿意更新设备,造成设备老化,技术陈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增值税转型有利于鼓励投资,更新设备,提高技术,从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在增值税转型中国家对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恢复按17%税率征税,有利于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增加出口退税,促进出口企业的发展。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出口退税不彻底,导致出口产品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削弱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在与外国不含税产品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制约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值税转型,企业外购的机器设备已纳税额可以抵扣,在出口环节,增加了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增强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出口企业的发展。

完善消费型 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实施增值税转型,需要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中,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的制度。笔者建议: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规定,个人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实行定率征收。这部分纳税人大多小本经营,属于低收入人群,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尽量减少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规定了较多的税收优惠项目,这不但不符合增值税道道征收、环环相扣、链条相连的原理,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和税负不均;也不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对某些确需给予照顾的困难企业,最好采用财政返还而不是税收优惠的形式。对个别确要给予税收优惠的,也应严格控制优惠的范围和数量。
  创造条件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我国将要实行的增值税转型,严格说是扩大抵扣范围,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转型。因为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并没有给予全部抵扣。允许抵扣的只是其中的设备部分,而不动产部分,因交纳的是营业税,其税额不可能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因此,完整意义上的增值税转型,有赖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笔者建议,为了创造条件逐步改营业税为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推动增值税完全转型,应当把营业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或中央税,同时将企业所得税改为地方税,并提高地方共享增值税的比例。
  (作者系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岭南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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