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刺激内需的重要一步
    2008-11-22    作者:招商证券研发中心    来源:证券时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为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此次增值税转型是刺激内需、摆脱外需困扰的重要一步。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和出现大的波动,管理层在努力稳定出口的同时,正出台更加有力的措施扩大国内需求,除了未来两年4万亿的投资规模,亦有3000亿的减税计划。增值税转型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减少企业交易流转成本,短期来说是改善企业现金流、刺激投资的一项举措,长期来看是鼓励产业升级、企业更新设备的必要步骤。

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此次增值税改革主要为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官方测算,明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在主要的资本品行业中,减税将节省当年现金流占固定资产投资5-7%左右,利润增厚约占固定资产投资1%左右。
  为扶持鼓励小企业发展,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原来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统一下调为3%是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对中小企业做出的扶持安排。
  另外,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反映经济活跃程度的税种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征收范围包括:货物、应税劳务、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作为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判断经济活跃度的重要指标。从税种上来说,最先出现恶化的应是企业所得税(成本压力挤压利润),再次是流转税(销售收入下降,周转率下降)。增值税增速也正步入下滑的通道,并且离历史低点相距甚远,可能反应目前企业还在苦苦支撑。在没有调整税率的前提下,营业税的大幅下滑至负增长,主要原因是房地产等服务业景气正快速下滑。
  应该说,增值税在税收结构种占有最大比例,并且最为稳定,占比为1/3。2008年1-9月份该收入为1.4万亿,预计本次改革减少的收入约占年收入的7%左右。若按试点办法中的规定,只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则对征收营业税的公司即使有设备购进也没有影响。众所周知,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包括运输、旅游、房地产、建筑、金融、文化娱乐、邮电通信等行业。

关注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2004年7月1日起,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
  与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未提及抵扣标的变化):第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第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第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根据统计,在缴纳增值税的主要行业中,设备投资约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50%。前文所测算的1200亿属于设备投资的可能性较大。

对企业影响:现金流一次体现 利润逐年体现

  假设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为 A亿元,不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固定资产(如建安成本等不适用增值税的)占比为B,固定资产折旧平均年限为C,与增值税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润表中的减项)有城建税7%(即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3%(即增值税×3%)和其他(D),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
  减少的税收负担为:①减少的增值税:A×(1-B)/(1+17%)×17% ;②减少的营业税金及附加:①×(7%+3%+D);③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减少的增值税+减少的营业税金及附加/C×25%,综上,减少的税收负担=①+②-③
  对利润的影响为:①减少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了利润:A×(1-B)/(1+17%)×17%×(7%+3%+D);②少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增加了利润:[A×(1-B)/(1+17%)×17%]/C ;③多交的所得税,减少了利润:(①+②)×25%。综上所述,对利润的影响= ①+②-③。考虑到增值税是价外税,若固定资产提供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公式计算固定资产投资时不用除以(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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