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虚拟货币山东尚未征税 地税研究操作办法
    2008-11-03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1月2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批复各地方税务局,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记者从山东省地税局获悉,目前山东地税局尚未开始对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过,山东地税下一步将出台核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财产征税的相关操作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通知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记者从地税系统了解到,买卖虚拟货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固定为20%。目前山东地税局尚未开始对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过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公布的“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要求,山东地税局还将出台核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财产原值的相关操作办法,以更好地贯彻国税总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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