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改革尘埃落定 如何正确解读土地流转
    2008-10-22        来源:重庆时报
    10月19日,由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公布。至此,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种种猜想与激辩终于答案揭晓尘埃落定。
    9月3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安徽小岗村考察时告诉乡亲们,“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而对于“土地流转”的解读,此前有意见认为,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将引发土地所有制层面的剧变,这场“新土改”的意义决不亚于30年前的“承包到户”。担忧者则认为,如此一来有可能出现大量失地农民。
    现在《决定》指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一表述所包含的信息,与胡锦涛总书记此前在小岗村的表态是高度一致的。所谓的“土地流转”是一种通俗和粗略的说法,其本意应该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通及转移。应当指出,土地流转的提法和实践都早已不是新鲜事物。2001年中共中央首次就农地承包权流转发布文件,此后的相关政策文件对这一制度多有提及和强调。
    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相关表述,是对业已存在的土地流转制度的进一步认定和发展。此前舆论围绕土地流转的分歧,是不约而同地对土地流转的概念作了边界的放大。事实上,无论是高层讲话还是三中全会《决定》,对于土地流转的表述都明确界定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说明能够进行流转的,是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益,而非土地本身。而其流转的对象,仅仅是农业内部的个人或合作组织。流转的用途,也被严格界定为农业生产经营本身,而不是建设用地。在舆论此前的争议声中,土地流转被解读为土地所有权向工商资本及城市用地的流转。
    也就是说,此前争辩双方所讨论的是土地流转之外的类似于土地私有的概念。而在可以看到的将来,土地私有对于中国似乎并无实现的可能性。不过尽管流转的概念已完全不同,讨论所体现出的倾向性仍然值得注意。赞成土地“自由”流转(实质是私有)的一派,其理由看似林林总总,但归纳起来无非三种主要视角。效率的视角,认为农村土地流向城市工商资本可以提高产出的效率。利益的视角,认为土地归农民所有,由他们经谈判的方式流转给用地者,能够保护农民在征地中的利益。城市发展的视角,认为宅基地的自由流转有利于为城市提供更多的建设用地。
    问题在于,土地不仅是效率的载体,更是农民利益的载体。城市房屋产权归居民私人,但围绕拆迁,还是出现了种种问题。这也说明,产权并不能自动产生保护农民征地利益的功能。城市对农民宅基地的窥伺,更暴露出掠夺的倾向。更为严重的是,上述种种已经不是纯粹理论的探讨,而被某些地方推入了实践的层面。十七届三中全会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专门对土地流转设定“三不”(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红线,可以看作是对某些倾向性的政策回应。至此,公众对于土地流转应该具备理性的认知。
  相关稿件
· 土地流转细则宜早出台 2008-10-21
· 土地流转的核心是引入农民定价权 2008-10-21
· 专家建议建土地流转服务机构 价格市场化 2008-10-20
· 土地流转仍要“摸石头” 2008-10-20
·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勿需过度解读 2008-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