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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1 作者:毛建国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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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日前发布,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10月20日《人民日报》)
历经多年发展,“三农”问题得以整体推进,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正如文件指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可以预见,随着文件的出台,农村发展瓶颈的突破,全国将兴起一股土地流转热潮,农村改革将全面启动,农村将得到全面发展。
我们在热盼土地流转的同时,还应该呼唤土地流转法的尽早出台。
由于区域发展的极大不平衡,土地流转在特定的时空下,并不具有普适性。对于发达地区而言,存在着土地流转后经营什么的问题;对于相对欠发达地区而言,还存在着农民对流转的认识问题,存在着从土地解放后的农民如何寻找就业途径的问题。目前在一些地方,由于农村税赋的取消,中央及地方对“三农”反哺的加强,农村工作“第一难”已从过去的收费转变为土地流转,由此可见对土地流转需要区别对待。然而在风潮下,很可能发生地方政府赶时髦一哄而上,极容易对农民利益造成损坏。
虽然文件已经明确了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并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但因为文件面向宏观,还需要一部细则来规范、指导操作。因此,当前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惟有如此,才能防止地方政府盲目把土地流转面积当成政绩,从而才能最大可能地保护农民利益。
土地流转立法能够有效规范流转行为,充分保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保护耕地红线,防止土地用途被改变。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也能从中找到依据,从而有效指导流转,防止一不小心误入雷区。
以往是有先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年多来,实践表明,专业合作法有力推进了专业合作的开展,而且由于法律的相对详尽,规定相对明确,有力保证了农民利益,促进了专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专业合作与土地流转有着天然的接近性,同样作为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同样涉及部门众多。从某种层面说,土地流转本身更为复杂,意义可能比专业合作更大,立法必要性也更为迫切。
当前,举国上下对土地流转的兴趣高涨,而且一些地区已经取得了成功先例,此时,正是启动立法好时机。而在法律佑护下,相信土地流转会走向更加规范,相信农村改革发展会取得更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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