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细则宜早出台
    2008-10-21        来源:证券时报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日前发布,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正如文件指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可以预见,随着文件的出台,农村发展瓶颈的突破,全国将兴起一股土地流转热潮,农村改革将全面启动,农村将得到全面发展。此时,我们呼唤土地流转法尽早出台。
  由于区域发展的极大不平衡性,土地流转在特定的时空下,并不具有普适性。对于发达地区而言,存在着土地流转后经营什么的问题;对于相对欠发达地区而言,还存在着农民对流转的认识问题,存在着从土地解放后的农民如何寻找就业途径的问题。目前在一些地方,由于农村税赋的取消,中央及地方对三农反哺的加强,农村工作“第一难”已从过去的收费转变为土地流转,由此可见对土地流转需要区别对待。
  虽然文件已经明确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并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但因为文件面向宏观,还需要一部细则来规范、指导操作。故而说,当前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惟有如此,才能防止地方政府盲目把土地流转面积当成政绩,从而才能最大可能地保护农民利益。
  土地流转立法,能够有效规范流转行为,充分保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保护耕地红线,防止土地用途被改变。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也能从中找到依据,从而有效指导流转。当前,举国上下对土地流转的兴趣高涨,而且一些地区已经取得了成功先例,此时,正是启动立法好时机。而在法律佑护下,相信土地流转会走向更加规范,相信农村改革发展会取得更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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