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
    2008-10-20    作者:叶卡斯    来源:广州日报

  记者从广东省农业厅了解到,该厅近日已向肇庆市、清远市、高要市农业局,清新县科技和农业局下发通知,同意在高要市蚬岗镇(南村)、清新县三坑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试点工作,在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土地。
  试点的工作内容包括探索流转形式、创新流转内容、规范流转管理和妥善解决撂荒土地问题等。这份《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土地。同时,外出务工农民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申请托管承包土地,或者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代为流转承包土地,并且允许土地流转受让方对通过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农业厅还要求引导集中成片流转承包土地,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鼓励农民积极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在创新流转内容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合理的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农民,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给予补偿、补助。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并迁入城镇定居的农民,应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保障。

鼓励种田能手规模经营

  《通知》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城市工商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城镇居民,还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企业。与此同时也鼓励农村中的种田能手,专业大户和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土地规模经营。
  《通知》还提出要引导撂荒土地的农民自愿将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各类规模经营主体承租、经营撂荒土地。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者。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代为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
  《通知》提出,试点所在县(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流转土地面积,由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承包费补贴,对组织连片流转土地面积较大、流转时间长、流转工作成效显著的镇村给予一定资金的奖励。

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通知》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同时,流转应坚持等价有偿,确保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生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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