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0月1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国务院决定向地方派驻物价特派视察员。 国务院办公厅为此事发布的通知说,为了使国务院能迅速掌握全国市场物价的变化趋势,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派驻物价特派视察员。物价特派视察员由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向地方委派,在国家物价局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任务是:迅速、准确地报告国务院关于物价的政策、指示和价格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各地政府、部门和企业在物价方面酝酿或采取的重要政策措施;调查研究并及时报告驻在地的市场物价动向和群众的反映;及时了解并反映驻在地区的政府、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对价格改革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办理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和国家物价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指出,物价特派视察员无权批准或决定任何价格问题,也无权改变或干预驻在地政府和物价局对价格的决定。他们依托派驻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物价部门开展工作,可以列席当地政府和物价局(物价委员会)以及有关业务部门讨论物价工作的内部会议。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企业和经营单位如实汇报有关物价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涉及物价的文件、简报、资料、信息等,应及时抄送物价特派视察员。 通知还指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现有的物价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和渠道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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