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公募基金采用“浮动”费率将加大风险
    2008-10-09    谢闻麒    来源:中国证券报

  市场持续走低,基金跌破净值使得基金管理费再成争议话题,有市场人士建议以浮动费率取代固定费率的收费制度,从而使基金公司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进一步紧密挂钩,防止出现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情况。
  对以上观点,天相投顾等机构和一些业内专家则指出,固定费率模式是公募基金业的存在基础,无论是国内的现实情况,还是国际相关经验都表明,统一、固定的费率模式与公募基金作为标准化大众理财产品持有人分散、申购赎回频繁的特点更为匹配。

浮动费率将加大投资风险

  一位市场人士表示:“如果公募基金也采取浮动费率,最直接的也是最严重的后果是将改变公募基金的投资行为,过分追求高收益、同时也是高风险的产品,会使公募基金也追求绝对收益的产品,追涨杀跌,更加加剧大盘震荡,难以发挥公募基金机构稳定器的作用。”他表示,从国际比较来看,国外绝大部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也大多是采取固定费率制,一般只有投资风险比较大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和专户管理的资产才会将管理报酬与业绩挂钩,实行浮动费率制。业内专家表示,从规范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来看,固定费率制度有助于维护基金持有人长期利益。
  从历史经验来看,此前我国曾实行过一段时间“固定费率+业绩报酬”的收费制度,结果却造成了基金片面追求净值增长的风气,加大了基金的投资风险。例如,在年底人为地将股票价格打上去,借此提高基金净值,以获得额外的奖励。后来这种做法终被废止,管理费仍然实行固定费率制。
  该专家指出,虽然应坚持实行固定费率制度,但随着我国基金业的逐渐发展壮大,以及基金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对于基金管理费采取更为灵活的确定方式和管理费率逐步降低仍将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浮动费率于法无据

  法律专家田泽则从法理角度指出,基金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应参与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不得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不得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
  他表示,基金公司和持有人是信托法律关系,受托人(基金公司)可依约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但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却归于受益人(基金持有人),受托人只能收取信托报酬。由此可见,信托利益属于投资人所有,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享有信托利益;信托报酬是委托人必须支付的费用,属于受托人所有,不论信托财产是否盈利增值,只要受托人切实履行了受托义务,受托人均可按约定收取。因此,作为基金管理受托人,基金公司忠实义务的核心内容就是禁止利益冲突。
  一位股票型基金经理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基金对投资的操作完全以基金合同为依据,这是基民与基金公司信托关系的基础。基金合同对基金操作的限定,约定了基金的投资行为只能以基民利益最大化为核心。而对于一直有争议的“基民与基金公司利益不统一”的问题,他指出,目前业内正积极推进基金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方式,调动基金管理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随着基金业的规范化经营和基金行业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这方面奖惩措施也将愈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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