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比例 试点期间或自主上浮至100%
    2008-10-06    作者:马婧妤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10月5日)表示,为防范风险、维护行业有序竞争,试点证券公司可根据情况适度提高原先规定的50%的保证金比例。而记者从业内获悉,目前备战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大多在业务开展前,就将这一比例设定在了100%。
  根据沪深交易所2006年公布的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融券前,需以资金或证券自有资产向证券公司交纳比例不低于50%的保证金。
  同时,细则明确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低于130%时需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追加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根据规定,保证金除现金外,还能以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进行充抵,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65%到95%不等的比率进行折算。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期间,中国证监会将对试点证券公司实施窗口指导,由试点券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提高融资融券客户的资质条件、资产的门槛、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期限,以及适度提高保证金比例和担保比例等审慎措施,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行业的有序竞争。
  记者从行业内了解到,在十数家备战融资融券首批试点的证券公司中,多数公司都将融资融券初始保证金比例的“门槛”设定在了100%,也就是说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只能获得等比例的融资或者融券。
  根据某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部门负责人介绍,尽管同50%的保证金比例相比,100%比例的杠杆仅为1:1,但出于试点初期控制风险的考虑,这一比例也并不算高,况且根据公司本身和市场状况的不同,保证金比例还可以上下浮动。他提到,浮动依据将包括券商自身所能承受的风险水平、市场大环境、以及行业竞争和市场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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