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报重温]严禁合同当“活同”
    2008-09-26    作者:黄澄    来源:经济参考报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着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可是,一些单位却把合同变“活同”。为此,衡阳市松柏化肥厂两年来蒙受了很大的损失。
  这个厂1983年与外单位共签订购销合同53份,化肥订购量为14.5万多吨,年底却仅实现合同的60%。今年1到7月共签订购销合同50份,化肥数量为8.5万多吨,但实际按合同销售的化肥仅四万吨,占合同订购数的47%。其中衡阳市生资公司、祁东县生资公司、道县生资公司前不久来函单方擅自毁约。另外,衡东、祁阳、零陵县三生资公司合同订购的化肥1到7月提货均不到15%。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致使衡阳市松柏化肥厂积压资金44.9万多元。我们对这个厂今年所订50份合同进行了全面考查,经鉴定均符合要求。经济责任栏明确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任何一方不按规定时间交货或提货,则按当月未完成部分金额的5%罚款,以赔偿对方损失,甲乙两方不能擅自毁约。”按此规定,这个化肥厂仅在本市范围内就可得罚金23万多元,相当于这个厂全部职工四个月的工资总额。我们走访了所有在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支行开户的41个单位,发现都存在类似情况,并且经济责任一般在购货方。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各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罚款制度,特别对不履约者,通过银行加倍罚款,促使合同双方恪守信用,以免把合同当“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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