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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30 记者:罗沙 韩洁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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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支持地震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促进地震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减轻灾区经济负担,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灾后重建用地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事宜。 根据通知,地震灾害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的各类安置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非地震灾害地区为安置地震灾害地区受灾居民新建的各类安置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也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也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优惠政策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至2010年底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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