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之详解
    2008-04-24    作者:李亦菲    来源:南方都市报

  大头娃娃奶粉、毒粉丝、毒大米、苏丹红、红心鸭蛋、福寿螺、多宝鱼……一系列令人揪心的食品安全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之后,食品安全法草案终于在千呼万唤后闪亮登场。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这部食品安全大法中,地方政府负监管总责、食品违法假一罚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提到10-20倍等刚性标准,都将成为遏制食品违法行为的亮点条款。
  其实,早在今年两会上,食品安全就成为最受代表委员们关注的话题之一。而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作为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也证明了国家以民生为首重的决心。业内人士及普通市民热议新草案,虽然对此大多肯定,但质疑的声音和建设性的意见也同样存在。

县级以上政府为辖区“大总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以往我国食品监管的部门很多,很多职能交叉重叠,且多头管理之下容易造成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被称为是从农田到餐桌涉及职能部门最多、责权利最难扯清的监管领域。重庆市副市长谢小军就表示,食品安全涉及方方面面,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采用分段管理。在这个监管过程中,如果协调出现问题,就会造成有些地方交叉重合,有些地方又措施缺位。
  而在新草案中终于确定了谁是“大总管”。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不过,也有企业认为,这一“统管”还是过于笼统,以前分散的职权如何重新整合分配,仍没有提到。
  新草案对“大总管”也提出了处罚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不过,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个“多次”表达含糊,认为这样的处罚门槛显然低了些。对于食品安全,我们也许应该“零容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消费者买假货可要求赔10倍

  「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万一买到了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最想知道的,是自己能获得多少赔偿。
  在新草案中就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不过市民王小姐告诉记者,如果她喝了一杯不卫生的豆浆导致腹泻,按照价款的10倍来赔偿,二三十元似乎还是无济于事。所以她建议在食品安全赔偿方面设置一个底线,比如说1000元——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可以要求其至少赔偿1000元;如果价款的10倍超过1000元,则按价款的10倍赔偿。因为,即便是小本经营的早餐、小吃,经营的产品也关系到大家的身体健康,也应该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
  一家大型合资食品企业的负责人也表示,这样笼统地定个10倍不大严谨,因为产品的价格差别很大,倒不如设定一个赔付底线和参考最大处罚额度,法院可根据产品的定价和造成的实际后果判定赔偿数,这样比较合理。
  另外,新草案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者加大了惩处力度。对于无照非法经营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而在现有的《食品卫生法》中,处罚则简单得多,只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在食品从业人士阿军看来,对食品监管上游的严格效果要好于下游的重罚。“有些食品安全事故一旦酿成,就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乃至公共安全等不可逆转的后果,所以即便是事后对肇事者罚得再重,对那些既成事实的损害来说也无济于事。”阿军还说,比如像用工业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等违法行为,其中有些损害不是立即,而是慢慢出现的,到发现时已为时已晚,消费者要付出昂贵的健康代价。所以,对这些食品违法行为立足于事前防范与及时发现,显然比单纯在事故已经酿成之后再进行重罚更为紧要。

食品召回制度被草案明文确立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新草案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是草案的又一大亮点。要求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应该是为减少消费者的损失着想,不过有市民担心草案将销毁召回食品的责任交给生产经营者,他们会不会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而像那些收集过期药品的黑心商家一样,比如说把保质期重新喷码,或者重新加工,再卖到监管难度较大的早市或者农村市场呢?
  食品行业的李先生认为,如果仅靠企业自己发现食品不安全而主动召回,以当今国内企业的社会道德感看,还有难度。
  李先生建议相关条款应该改为“对于召回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需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相关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重点] 制定了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目前,我国食品标准不统一,且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有待进一步提高。
  新草案中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等内容。

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不安全,需要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立即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在新修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瞒、谎报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的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对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公布信息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违反本法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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