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10倍赔偿也要“永久关闭”
    2008-04-23    作者:张永琪    来源:法制日报

  建议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拓展不安全食品“永久性关闭”的范围,不能对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经营者存有慈悲之心,只以最高10倍的赔偿购买他们的罪恶

  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应该说,这无疑是消协“假一罚十”处罚原则在国家大法中的正式运用,与以往的处罚相比,这已经算是够重的了。但换个角度来看,10倍的赔偿其实还是偏重一种经济手段,并没有动摇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经营者的根基。要知道,违规经营者一罚了事,元气仍在,他们东山再起,卷土重来怎办?
  遇到不安全食品这样的倒霉事,消费者才可以获得10倍赔偿,这样的赔偿对于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来说,比以前相比大有进步,但作用依然不大。人们还清楚地记得,安徽阜阳境内假奶粉事件导致的“大头娃娃”,多少无辜的孩子失去了健康,有的还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些假奶粉,就是不安全食品,就是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杰作”。如果对于这样的经营者不能给予“永久性关闭”,类似的事件岂不随时都可以再次发生?
  动辄罚款,以罚代法,富了执法者,苦了消费者,这其实正是许多食品违法事件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以罚代法,治标不治本,违法者造会有层出不穷的应对办法。许多本来性质很严重的事件,在以罚代法的遮掩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风声一过,它们又卷土重来,消费者又成了牺牲品。这样的严酷现实,近年来人们看到的俨然已经不算少了。
  因此,建议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拓展不安全食品“永久性关闭”的范围,不能对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经营者存有慈悲之心,只以最高10倍的赔偿购买他们的罪恶。相反,我们不如像新加坡那样,以铁的手腕,对违规经营者给予近于严酷的重罚,哪怕罚得违规者倾家荡产,远远抬不起头来。诚如是,才足以让他们的同行引以为戒,不敢轻易铤而走险;诚如是,消费者才会扬眉吐气,敢于放心大胆消费;诚如是,也才能真正确保与实现我国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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